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新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隆財、秦豊有限公司、林學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新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隆財 被 上訴人 秦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0 月11日111年度建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6,1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