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7號
- 上訴人
- 新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隆財
- 被上訴人
- 秦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0月11日111年度建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6,1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1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0月11日111年度建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6,1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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