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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張麗娟

原告
鄒年武即冠宇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吉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4,2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4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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