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張麗娟

上訴人
即被告
吉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鄒年武即冠于企業社,因本院111年度建

字第1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6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301,2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