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吉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育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鄒年武即冠于企業社,因本院111年度建
字第1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6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301,2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