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盈州、新立達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莊淑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告 陳盈州 被 告 新立達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莊淑潔(清算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萬670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5943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萬5443元。 (二)檢附被告異議狀影本1份予原告。兩造得先行協調, 以節省相關勞力、時間及費用並終局解決紛爭。如不欲續行訴訟,原告得具狀撤回(毋庸繳費)。如仍欲續行訴訟,請原告遵期繳費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