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秉耿股份有限公司、黃中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8號 原 告 秉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中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一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應繳裁判費21,196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696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