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秉耿股份有限公司、黃中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8號 原 告 秉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中舉 訴訟代理人 黃中聲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吳啓源律師 被 告 一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文良 訴訟代理人 莊承融律師 黃厚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9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於庭後委任律師,並具狀表示對被告提出證物尚有爭執,爰命就此部分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