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致圓方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致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致圓方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朋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5,84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