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李秀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建字第47號 原 告 李秀娟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柯漢威律師 被 告 華盛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叔華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經民國113年2 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萬2323元,及自即民國111 年7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鑑定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外,其他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9/19 ,其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1萬4108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4萬232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㈠原告原起訴以:兩造於民國110 年8月21日(日期下以「00.0 0.00」格式)簽訂委託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約定以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總價,由被告承包原告坐落臺南市○○區○○里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案場】)之舊屋翻新工 程(下稱【原合約工程】)。嗣因被告延宕工程,雙方合意終止系爭合約書,因原告342 萬元工程款,依被告提出之未施作工項與價格單(共176 萬元,下稱【原證3 被告出具未施作工項價格單】)、及被告尚有2 項工程未施作(合計價格28萬元),被告應返還原告186 萬元,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186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下稱【原聲明】)。 ㈡嗣因被告答辯就原合約工程另有追加工程(下合稱【系爭工程】),經本院囑託臺南市建築師公會(下稱【鑑定機關】)就系爭工程之鑑定原合約工程與追加工程範圍暨被告完工部分得請領工程款,經該會鑑定如附表一至四(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原告即依系爭鑑定報告鑑定之被告得領取工程款(共247 萬1927元),將請求與聲明金額減縮為94萬8073元。 ㈢原告上開聲明減縮,查屬基於系爭合約與系爭工程所生之工程款爭議請求,是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3 規定,自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 ㈠系爭工程經系爭鑑定報告鑑定原合約工程與追加工程與被告得領工程款數額,是被告應返還原告94萬8073元(原告已付款342 萬元減鑑定報告被告得領取工程款247 萬1927元)。㈡對被告答辯之說明 ⒈被告雖以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爭執1 至12理由,辯稱鑑定意見不可信需補充鑑定,惟依系爭鑑定報告理由,並無補充鑑定必要。 ⒉被告雖辯稱:返還款項應扣除被告交付之磁磚材料價格云云(價值7 萬3615元)。惟該批磁磚係被告向廠商訂購,原告僅在廠商出貨至系爭案場之出貨單簽收,除計價方式不明外(出貨單未載價格),該批磁磚仍在系爭案場內,被告得隨時取回(111.09.05 言詞辯論筆錄)。 ⒊被告另辯稱:返還款項應扣除被告曾交付原告1 萬5000元委請原告代為支付泥作材料款之未經原告返還之代償餘款6000元云云。惟被告當時僅交付1 萬4000元,原告代償款為1 萬元,故餘額僅4000 元(111.09.05 言詞辯論筆錄)。 ⒋就被告答辯原告持被告於111.05.31 簽發供請領第三期部分工程款之擔保履約面額30萬元本票聲請本票裁定(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882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已強制執行取償1750元(本院111.10.17 南院武111 司執如字第96287號移轉命令)部分,原告同意就此筆金額自返還金 額中扣除(112.07.12 言詞辯論筆錄)。 ㈢爰依終止承攬關係後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溢領之未施作工程款,並聲明:①被告應返還原告94萬8073元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11.07.22 )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答辯: ㈠系爭鑑定報告雖以附表一至四之鑑定結果,認被告得領工程款為247萬1927元,惟該鑑定報告有如附表一至四之爭執1 至12之鑑定疏漏與錯誤情形,而鑑定機關於112.12.25 函覆之鑑定補充說明(112.12.25 南市建師永鑑字第347號函, 下稱【系爭鑑定補充說明函】),仍有疏漏,自不能採認,應依被告於爭執1 至12所提理由就各該項工程為計價,是被告應領工程款合計為320 萬9306元。 ㈡返還款中應再扣除之款項 ⒈被告前替原告訂購磁磚材料並交付原告,是返還款應扣除該磁磚材料價值7 萬3615元。 ⒉被告曾交付原告1 萬5000元委請原告代為支付泥作材料款,原告未返還代償餘款6000元,是返還款應扣除該筆款項。 ⒊原告已自系爭本票裁定依強制執行程序受償1750元,就此筆執行款亦應扣除。 ㈢依上開㈠被告應領工程款、㈡之⒈與⒉應扣除款,被告僅需返還1 3萬1079元(被告113.01.31 答辯狀)。爰聲明:①駁回原告 之訴。②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判斷: ㈠被告就系爭工程(原合約工程與追加工程)之應得工程款之認定: ⒈兩造以總價360 萬元簽訂系爭合約書由被告承包系爭案場之舊屋翻新工程,於施工中就系爭合約書之原合約工程,兩造有為工程追加,惟未經兩造依系爭合約書第七點(工程變更增減程序)為追加工程項目與價額之確認,嗣因系爭工程有延宕,經兩造合意終止契約,原告已付工程款342 萬元,經經原告依原證3 被告出具未施作工項價格單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溢領工程款,被告以系爭工程除原合約工程外另有追加工程辯稱原告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金額不正確,經本院囑託鑑定機關就系爭工程之原合約工程與追加工程範圍暨被告完工部分得請領工程款為鑑定,經鑑定機關會同兩造:①於111.0 1.10 確認原告主張原合約工程範圍(原證2 )、②於111.03 .20 確認報價款與追加3 樓牆面等工程範圍及施作情形(相當鑑定報告附表1 、2 之勘查)、③於111.04.07 會同下包水電包商確認追加水電工程、追加板模及綁鐵工程之範圍與施作情形(相當鑑定報告附表3、4之勘查)、④於112.04.18 作成系爭鑑定報告。上開事實,有系爭合約書、系爭鑑定 報告(含檢附之系爭合約書建案工程項目表、被告提出之估價單、系爭案場勘查照片、各次會勘紀錄等之鑑定資料)可查,堪認定為真正。 ⒉依系爭鑑定報告與系爭鑑定補充說明函檢附之鑑定資料與鑑定理由,可認被告應領得之工程款(含稅價)為247 萬1927元(系爭合約書第4 、5 點就總價與各期工程付款雖均載「現金(不含稅)」,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第3項及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 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是應認原告依該合約所付現金已含營業稅,並依系爭鑑定報告之含稅價計算被告應得工程款)。 ⒊被告就系爭鑑定報告與系爭鑑定補充說明函,後先後以下列理由,辯稱系爭鑑定報告與系爭鑑定補充說明函不可採認:①爭執1 爭執要旨:認未施作部分非屬原合約工程範圍。 ②爭執2 爭執要旨:認未施作部分非屬原合約工程範圍。 ③爭執3 爭執要旨:認未施作部分均已完工。 ④爭執4 爭執要旨:認未施作部分均已完工。 ⑤爭執5 爭執要旨:施作部分已完工,但未依被告估價單主張金額計價。 ⑥爭執6 爭執要旨:施作部分已完工,且非屬原合約工程範圍,但未依被告估價單主張金額計價。 ⑦爭執7 爭執要旨:鑑定機關漏未鑑價。 ⑧爭執8 爭執要旨:已施作部分非屬原合約工程範圍,鑑定估價過低。 ⑨爭執9 爭執要旨:已施作其中部分,該施作部分非屬原合約工程範圍,應另予鑑價。 ⑩爭執10爭執要旨:已施作部分鑑價過低,且本項非屬原合約工程範圍。 ⑪爭執11爭執要旨:已施作部分非屬原合約工程範圍,應另予鑑價。 ⑫爭執12爭執要旨:本項均已施作,且非屬原合約工程範圍,應予鑑價。 ⑬爭執13爭執要旨:本項均非屬原合約工程範圍,應按完成部分予以鑑價。 ⑭爭執14爭執要旨:本項工程均非屬原合約工程範圍,被告全部完工,應依報價款鑑價。 ⒋被告雖就上開鑑定工程項目提出爭執,惟被告爭執事由,除經系爭鑑定補充說明函說明明確而可認被告爭執均屬無理由外,另依下列補充理由,被告上開爭執事由均難採認: ⑴本件系爭合約書第七點(工程變更增減程序)就追加工程項目與價額定有雙方確認程序,惟兩造未依該點為追加工程致生本件原合約工程與追加工程範圍與款項之爭議,而於鑑定過程中,已經鑑定機關會同兩造與下包水電廠商於系爭案場就各工程項目確定範圍與施作狀況,而由兩造確認追加工程範圍,再由鑑定機關依兩造確認追加範圍依系爭案場施作狀況為鑑定,自不許由被告於鑑定報告後,就兩造已於鑑定勘查經雙方確認追加工程範圍,再反於該確認合意而為追加範圍之爭執。況如參照原告提出之原證3 被告出具未施作工項價格單(被告被訴前承認未施作項目價格為176 萬元),可推認原告於勘查程序就追加範圍係有退讓,是基於雙方之公平,自難認被告就上開爭執項目中有關是否屬追加工程範圍之爭執為有理由(爭執1 、2 、6 、8 至14)。 ⑵又就爭執事項中之質疑鑑定機關未依被告提出之估價單價格為鑑價係違反兩造契約約定或鑑價過低部分(爭執5 、6 、8 、10、14),依前述事證,兩造既未依系爭合約書第七點(工程變更增減程序)就追加工程項目之價額為事前合意,自難認兩造就追加工程價額部分有合意,而價額部分既屬鑑定爭點,則鑑定機關依工程實務與相關法規就僅部分施作而應予計價之工程項目進行估價,自難認有何違法之處。 ⑶另就爭執事項之爭執其已完工部分(爭執3 、4 ),鑑定機關於系爭鑑定補充說明函已指明鑑定依據與證據,客觀上難認其鑑定未完工有與事實不符之情形,而被告未提出實質理由指明鑑定報告有錯誤情形,是其就此答辯,亦屬無理由。⑷至於,就爭執事項7 部分,依被告提出資料,客觀上已無法確定工程內容與價格,是此部分之鑑定結果,亦難認有違誤之處。 ㈡被告應返還款之認定 ⒈定作人於契約終止前如已超付承攬人完成工作所得受領之報酬,於契約終止後,承攬人就該超額報酬受有利益之原因即失其存在,定作人自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上字第712 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⒉依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將原告支付工程款扣除上開應得工程款後之餘額(營業稅計入部分參見前述),及再扣除下列款項之餘額,返還原告: ⑴應扣減款①:就被告辯稱之原告未返還之代付泥作材料款餘額 ,因原告僅承認4000元餘款,而被告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確有其辯稱餘額,是就此部分,應僅認列4000元。 ⑵應扣減款②:就原告自系爭本票裁定依強制執行程序受償1750 元,因原告同意扣除,爰認列此筆扣除款。 ⑶至於,被告辯稱之訂購磁磚材料並交付原告部分,因本件屬總價承攬性質,而系爭合約書就材料部分,除第七點(工程變更增減程序)有因變更工程至被告須廢棄到場合格材料、變更材質需經原告書面確認並另辦理加減帳而另有約定外,並無其他約定,參照另依民法第490 條第2 項規定(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且原告亦表示同意由被告取回該批磁磚,自難認被告辯稱應將此筆材料價格列為扣除款之答辯為有理由。 ⒊依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應返還原告之款項,經算定為:94萬2 323元(計算式:3,420,000-2,471,927-4,000-1,750=942,323),及自受請求(收受起訴狀)翌日起之遲延利息。 五、從而,原告依終止承攬關係後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所示之超額報酬款項與自起訴狀送達受請求之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前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 本件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參照原告請求性質與勝敗比率,命兩造以主文所載比例分擔訴訟費用。 七、假執行部分 ㈠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而被告未釋明有因假執行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即無民事訴訟法第391 條之事由),爰就其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 項規定,定 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就其敗訴部分,因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並無准許之基礎,爰併予駁回。 ㈡被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爰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定被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附表一:鑑定報告表1 -被證2 工項清單鑑定結果表/被告對鑑定結果再爭執項目 被證2 工項清單 鑑定果 項目 工程項目/內容說明 數量 價格 是否完工 可請金額 被告爭執鑑定結果 拆除 1 舊建築物拆(不保留) 1 式 31,000 已完工 31,000 X 2 舊建拆剃除(見磚) 1 式 80,000 已完工 80,000 X 3 舊建築物外牆剃除 (見磚) 1 式 80,000 已完工 80,000 X 4 打除廢棄物清運 1 式 28,000 已完工 28,000 X 新建 1 新建樓層1 層 1 式 0 - - X 2 新建樓層2層 (原鐵屋頂) 1 式 863,530 1.未完工。 2.1、2層樓梯,未施作。 690,824 爭執1 白鐵屋頂追加 (加白鐵) 1 式 83,190 1.未完工。 2.屋頂收邊、水槽、落水管,未施作。 74,871 X 泥作 1 新建築物牆面打底 1 式 226,000 1.未完工。 2.新建2樓側房間與廁所未做,牆面水電管槽未封。 180,800 爭執2 2 新建築物粉光油漆 1 式 200,000 1.未完工。 2.粉光部分完工,牆面水電管槽未封。 3.油漆未施作 126,600 X 3 新建築物外牆防水 1 式 65,000 已完工 65,000 X 4 新建築物内牆防水 1 式 0 - - X 7 舊建築物牆面打底 1 式 190,000 1.未完工。 2.舊建築物1廁所未施作,牆面水電管槽未封。 171,000 X 9 舊建築物外牆防水 1 式 51,200 1.未完工。 2.舊建築物東南側立面防水未施作。 35,840 X 10 舊建築物内牆防水 1 式 0 - - X 12 舊建築物修改修補 1 式 89,500 1.未完工。 2.舊建築物2樓西南側牆面砌碑未完成。 76,075 X 1 鋁門窗工程 1 式 194,170 1.部分未完工。 2.窗扇與玻璃未安裝。 97,085 X 2 木門工程 1 式 0 - - X 水電工程 新建築物新配管配線 1 式 180,000 1.未完工。 2.電線配線,開關。 126,000 爭執3 舊建築物新配管配線 1 式 0 - - X 新化糞池5-10人份 1 式 15,000 已完工 15,000 X 樓梯搭架 鷹架搭架 1 式 45,000 已完工 45,000 X 外觀3D 設計圖 1 式 65,000 已完工 65,000 X 總價 2,486,590 總價 1,988,095 .被告華盛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公司向原告李秀娟承攬臺南市○○區○○里0000號房屋之舊屋翻新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以新台幣(下同)360萬元工程總價由被告公司施作如原證2工項清單所示之工項(未記載各工項單價),被告公司主張該清單中已完成之工項如被證2工項清單、工程款計248萬6,590元,另有施作追加水電工程、3樓牆等工程及模板、綁鐵工程。上述被告公司主張已完成之工項是否均已施作或完工?如已施作或完工之各工項各得請領之工程款多少? .結論: ⒈被告華盛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李秀娟承攬上述系爭工程,以約定新台幣360萬工程總價,中途因故終止契約並結算,提出以248萬6590元及追加水電、3樓牆面工程等工項清單,為工程實務常見「總價承攬」及「實作實算」差異。 ⒉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62號民事判決意旨:「按所謂總價承包之承攬契約,係由承包商計算出相關之成本與利潤,向業主報價或投標,經業主認可或決標後成立之承攬契約。且於工程實務中,總價承攬之概念,係業主以一定之價金請承包商施作完成契約約定之工項,關於其中漏項或數量不足之部分,承包商於投標時,即可審閱施工圖、價目表、清單等,決定是否增列項目,或將缺漏項目之成本由其他項目分攤。尤其決標方式採取最有利標評選,且價金納入計分項目,而其他未得標廠商之價格略高於得標廠商,因其評選分數較低而未能得標,倘總分(含投標價金之分數)較高之廠商得標,嗣後卻以依契約所應承擔之漏項或數量不足之風險轉嫁給業主,進而要求提高工程款,此不啻為先低價搶標後,再巧立名目增加工程款,自與最有利標決標之目的及總價承攬契約之精神有悖。」 ⒊上述被告主張248萬6590元(被證2),其「原證2」工項部份完成(結構體),部份未完成(裝修未完成),詳表1。已施作及完工工項,經鑑定(詳表1)應請得工程款約為1,988,095元。 附表二:鑑定報告表2-追加3樓牆面等工程報價單鑑定結果表/被告對鑑定結果再爭執項目 (不含稅價) 3樓牆面等工程 鑑定結果 被告爭執 鑑定結果 項目 工程項目/內容說明 數量 價格 是否包含原承攬內 如未包含則是否完工 可領金額 1 三樓前面女兒牆打掉,疊磚,打底 1 式 6,000 未包含 已完工 6,000 X 2 三樓樓梯口打除清潔 1 式 5,000 未包含 已完工 5,000 X 3 三樓水池打掉 廢棄物處理 1 式 4,500 未包含 已完工 4,500 X 4 三樓樓梯骨架 5口窗 1 式 111,500 未包含 1.未完工。 2.C型鋼骨架組立。(原告主張現場已有部分材料) 3.鋁窗 89,500 爭執4 5 二樓陽台 1 式 18,000 未包含 已完工 18,000 X 6 内外打底 1 式 180,000 1.未包含。 2.新建築物2樓1B磚外牆之内外牆面打底。 已完工 50,800 爭執5 7 鋼骨屋頂 1 式 100,000 1.未包含。 2.2樓陽台增建之鋼骨結構與屋頂 1.未完工。 2.屋頂收邊、水槽、落水管,未施作 90,000 X 8 磚塊(12元/塊) 4000塊 50,400 1.未包含。 2.新建築物2樓1B磚外牆石切磚工項。 已完工 50,400 X 9 打底 1 式 42,000 1.包含。 2.舊棟1樓地板混擬土灌漿。 已完工 0 爭執6 10 磚塊(7元/塊) 3000塊 21,000 1.未包含。 2.新建築物2樓1/2B磚內牆石切磚工資(不含材料) 已完工(僅含工資) 21,000 X 11 打底 1 式 30,000 1.未包含。 2.新建築物2樓1/2B磚內牆石切碑工項。 已完工 30,000 X 12 木門框 7 個 4,000 包含 1.未完工。 2.1樓上有1樘門尚未填縫。 27,000 X 13 一樓水泥20包,黏劑5包 6,200 未包含 已完工 6,200 X 未稅總價 含稅總價 602,600 632,730 未稅總價 含稅總價 398,400 418,320 被告 爭執 廁所2 間(被告於鑑定報告後稱報價單記載2間廁所但鑑定漏未鑑價) [補充鑑定理由] 報價單僅載「為估」,但數量、單位、單價金額均為空項,判定計入總價承攬範圍,非被告稱之「未估價」。 爭執7 【鑑定報告理由】 .被告公司主張另有施作追加水電工程34萬1550元、3樓牆面等工程60萬2600元及模板、綁鐵工程2萬7500元(如被證3報價單),依工程慣例上述追加工程項目是否包含在原約定承攬範圍即原證2工項清單中?如未包含,則上述追加工程項目是否均已施作或完工?如已施作或完工之各工項各得請領之工程款多少? .結論: ⒈有關被告公司主張另有施作追加3樓牆面等工程60萬2,600元。經參考原證2工項清單與被證2工項清單,以及原告與被告於查勘時之說明,本項追加3樓牆面等工程清單之工項,於112年3月20日會勘時兩造皆同意為追加工項(詳附件三-4)。但其工作内容與是否均已施作或完工,其主張不完全相同。「追加3樓牆面等工程」已施作及完工工項,經鑑定(詳表2)應請得工程款約為418,320元。 附表三:鑑定報告表3 -追加水電工程報價單鑑定結果表/被告對鑑定結果再爭執項目 (不含稅價) 水電工程追加 鑑定結果 被告爭執 鑑定結果 項目 工程項目/內容說明 數量 價格 是否包含原承攬內 如未包含則是否完工 可領金額 1 排風扇管路,冷氣排水管路,零附件小便斗管路,零附件 1 式 19,000 1.1樓與部分2樓包含。 2.部分新建築物2樓,未包含。 3.管路延伸至3F,未包含。 1.未完工 2.1樓與2樓已配管、3樓部分配管 4,530 爭執8 2 14P鐵埋入開關箱*2組,電信箱*2組1聯Box,接線盒,電管管路,零附件 1 式 30,000 包含 未施作 0 爭執9 3 全楝線路,開關,插座(國際牌傳統型)冷氣線路,電熱水器線路,電視線路,零附件網路線路零附件網路線路,零附件 1 式 125,000 1.1樓與部分2樓包含。 2.部分新建築物2樓,未包含。 3.管路延伸至3F,未包含。 1.未完工 2.1樓與2樓已配管、3樓部分配管。 3.3樓部分已配線 20,200 爭執10 4 1樓,2樓電表重新換線安裝,申請再封裝(T4)(l樓,2樓共兩組) 1 式 41,000 包含 未施作 0 112.07.12 未再爭執 追加5 1F,2F電表改成22平方加裝錶前開關,開關箱,零附件 1 式 18,500 未包含 未施作 0 爭執11 6 1F熱水管路,零附件 1 式 8,500 包含 未施作 0 爭執12 7 1F,2F-3間廁所加裝暖風扇22V線路管路,無熔絲開關,零附件 3 組 5,100 1.1樓廁所包含。 2.2樓1間廁所,未包含。 至浴室管線僅出3F地板 1,700 爭執13 8 排風扇管路至3F鐵皮屋外,零附件 1 式 1,850 未包含 部分完成 1,200 X 9 1F,2F,3F開關、插座改成星光系列 1 式 15,000 1.1樓與部分2樓包含。 2.部分新建築物2樓,未包含。 3.管路延伸至3F,未包含。 未施作 0 X 10 2F開關箱至3F開關箱管路,線路無融絲開關3F線路開關,插座,管路,零附件,(開關1回路,插座4個,開關箱為傳統型) 1 式 9,400 1.1樓與部分2樓包含。 2.部分新建築物2樓,未包含。 3.管路延伸至3F,未包含。 1.未完工 2.3樓僅部分配管施工。 2,000 X 11 工時 22天 68,200 部分包含 3F僅部分管線施工 27,900 未稅總價 含稅總價 341,550 358,628 未稅總價 含稅總價 57,530 60,406 【鑑定報告理由】 .被告公司主張另有施作追加水電工程34萬1550元、3樓牆面等工程60萬2600元及模板、綁鐵工程2萬7500元(如被證3報價單),依工程慣例上述追加工程項目是否包含在原約定承攬範圍即原證2工項清單中?如未包含,則上述追加工程項目是否均已施作或完工?如已施作或完工之各工項各得請領之工程款多少? .結論: ⒉有關被告公司主張另有施作追加水電工程34萬1550元。經參考原證2工項清單與被證2工項清單,以及原告、被告華盛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與下包水電包商於112年4月7日會勘時說明,本項追加水電工程工程單係為承接前任水電包商未完成之水電工程,所提出其後續未完工水電工程報價單,其工作範圍與工項,包含1樓、2樓、3樓,意即包含原證2工項清單與被證2工項清單範圍,也有包含「3樓牆面等工程」追加工項範圍,其中部分項目已完成。因原證2工項清單應為總價承攬,故屬原證2工項清單内之1樓、2樓之工項範圍者,應屬已含括於原證2工項清單内,不宜再重複計價。但如非屬「原證2工項清單」,經兩造同意,屬建材升級、或配置於3樓(或額增面積)、或增加「3樓牆面等工程」工項,方有追加計價之合理空間。「追加水電工程」已施作及完工工項,經鑑定(詳表3)應請得工程款約為60,406元。 附表四:鑑定報告表4 -追加模板及綁鐵工程報價單鑑定結果表/被告對鑑定結果再爭執項目 (不含稅價) 模綁鐵工程 鑑定結果 被告爭執 鑑定結果 項目 工程項目/內容說明 數量 價格 是否包含原承攬內 如未包含則是否完工 可領金額 追加1 模板和綁鐵 27,500 1.1樓至2樓之樓梯拆除後2樓版開孔封閉,包含於原約定承攬範圍。 2.建築物外水溝加蓋工項,未包含於原約定承攬範圍。 建築物外水溝加蓋工項,已完成 4,863 爭執14 未稅總價 含稅總價 27,500 28,875 未稅總價 含稅總價 4,863 5,106 【鑑定報告理由】 .被告公司主張另有施作追加水電工程34萬1550元、3樓牆面等工程60萬2600元及模板、綁鐵工程2萬7500元(如被證3報價單),依工程慣例上述追加工程項目是否包含在原約定承攬範圍即原證2工項清單中?如未包含,則上述追加工程項目是否均已施作或完工?如已施作或完工之各工項各得請領之工程款多少? .結論: ⒊「追加模板及綁鐵工程」,經112年4月7日現場複勘,兩造於現場指認,為1樓至2樓之樓梯拆除後2樓版開孔封閉,與建築物外水溝加蓋工項。其中「1樓至2樓之樓梯拆除後2樓版開孔封閉」,因樓梯更換位置時,原樓板開孔位置即會封閉。所以應屬原證2工項清單中之「舊建築物修改修補」,方為合理。「追加模板及綁鐵工程」已施作及完工工項,經鑑定(詳表4)應請得工程款約為5,106元。 【爭執1 】爭執要旨:認未施作部分非原合約工程範圍 被證2 工項清單 鑑定結果(未稅價) 項目 工程項目/內容說明 數量 單價 被告主張 完工情形/未完成情形 得請領工程款 新建2 新建樓層2 層(原鐵屋頂) 1 式 863,530元 全部完工 ⒈未完工 ⒉1、2層樓梯未施作 690,854元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與鑑定機關函覆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 【112.06.13】 就本項工作範圍,僅係就新建樓層計價,並未包括1、2層樓梯施作,鑑定結果所認,容有錯誤。 【112.07.12】 就本項工作範圍,僅係就新建樓層計價,並未包括1、2層樓梯工作,鑑定結果所認,容與契約約定内容不符。 ◎◎鑑定機關函覆(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112.12.25南市建師永鑑字第347號函) .項目(新建)2新建樓層2層(原鐵屋頂)如1.2層樓梯非屬本工項工程範圍,是否可認定已經完工? .答覆:依鑑定報告附件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111年12月27日提供本公會資料於原證2與被證2之工程名稱項目即有「樓梯」,以及平面設計圖,詳鑑定報告頁碼P35〜41,其前後變動多次圖說中均「有」註明:樓梯(依現場施作),故應屬工程範圍。另依附件三及五之鑑定紀錄及查勘相關照片,現場樓梯未施作。故認定未完工。 ◎◎被告再次爭執理由 【113.01.31】 1.項目(新建)2.新建樓層2層(原鐵屋頂)。 依卷附原告李秀娟提出之原證2與被告華盛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被證1即東山新建一案工項清單所示之工程名稱項目中已有「樓梯乙項,單價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足認此一工作與「樓梯」傺分項計價。經再對照被告公司提岀之被證2-已施作工項及價格一覽表所示之工程名稱項目中「樓梯」計價為0元,顯未計價。乃鑑定答覆未詳予核對,遽認此本工項應包括「樓梯」工作,而被告公司未施作,爰將原工程款86萬3,530元,扣款減為69萬824元,自有未合。 【113.03.01(言詞辯論後補狀)】(無) 【爭執2 】爭執要旨:認未施作部分非原合約工程範圍 被證2 工項清單 鑑定結果(未稅價) 項目 工程項目/內容說明 數量 單價 被告主張 完工情形/未完成情形 得請領工程款 泥作1 新建築物牆面打底 1 式 226,000元 全部完工 ⒈未完工 ⒉新建2 樓東南側房間與廁所未做,牆面水電管未封 180,800元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與鑑定機關函覆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 【112.06.13】 就本項工作範圍,僅係就新建築物牆面打底計價,並未包括東南側房廊所及牆面水電管槽等工作,鑑定結果所認,容有錯誤。 【112.07.12】 本項工作範圍,僅係就新建築物牆面打底計價,並未包括東南側新建房間、廁所及牆面水電管槽等工作,鑑定結果所認,容與契約約定内容不符。 ◎◎鑑定機關函覆(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112.12.25南市建師永鑑字第347號函) .項目(泥作)新建築牆面打底如新建2樓東南侧房間廁所及膽面水電管槽非屬本件工項工作範圍,是否可認定完工? .答覆:依鑑定報告附件三及五之鑑定查勘紀錄及相關照片所示,新建築物牆面打底(鑑定報告頁碼P07編號9)未全部完成,房間與廁所内水管管槽週邊泥作週邊部份打除後未修補。故認定未完工。 ◎◎被告再次爭執理由 【113.01.31】 惟查,被告公司就本項工作範圍,僅係就新建築物牆面打底計價,並未包括東南側房間、廁所及牆面水電管槽等工作,迭據被告公司敘明在卷;此外,該房間、廁所及牆面完成後,又為配合內部隔間調整、更動,重新再依管理設置路徑打牆施作,此觀被告公司多次依原告指示變更設計重新繪製平面圖即明,足認答覆內容所認,容有錯誤。 【113.03.01(言詞辯論後補狀)】 項目(泥作)1.新建築物牆面打底: 查被告公司就本項工作範圍,僅係就新建築物牆面打底計價,並未包括東南側房間、廁所及牆面水電管槽等工作,迭據被告公司敘明在卷;此外,該房間、廁所及牆面完成後,又配合内部隔間調整、更動,重新再依管理設置路徑打牆施作,此有被告公司提出變更設計平面圖即明,應認被告公司要求計價,要屬有據。 【爭執3 】爭執要旨:認未施作部分均已完工 被證2 工項清單 鑑定結果(未稅價) 項目 工程項目/內容說明 數量 單價 被告主張 完工情形/未完成情形 得請領工程款 水電 工程 1 新建築物新配管線 1 式 180,000元 全部完工 ⒈未完工 ⒉電線配線,開關。 126,000元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與鑑定機關函覆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 【112.06.13】 就本項工作範圍,僅係就新建築物電線進行配管,而依工程房屋內部配管裝置流程,需於配管完成後始進行泥作打底、防水、粉光等工作,而依鑑定結論所認泥作工程巳進行至粉光完工(泥作項目2.),足認被告公司就本工作已經全部完工,自應全部計價,乃竟扣款減價,容有誤會。 【112.07.12】 惟依工程房屋内部配管裝置流程,需於配管完成後始進行泥作打底、防水、粉光等工作。而依鑑定結論所認其中泥作工程已進行至粉光完工(泥作項目2.),應認被告公司就本工作已經全部完工,鑑定結果所認,容有誤會。 ◎◎鑑定機關函覆(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112.12.25南市建師永鑑字第347號函) 3.項目(水電工程)新建築物新配管線,依房屋内部配管裝置施作流程,需於配管完成後始接續進行泥作打底、防水、粉光等工作,而依鑑定結果所認泥作項目2已進行至粉光完工,何以尚未完工? 答覆:依鑑定報告頁碼P7表1項目2「新建築物粉光油漆」鑑定結果為「粉光部分完工,牆面水電管槽未封。」,其牆面粉光僅部分完工而未全部完工,合先敘明。依鑑定報告附件三及五之鑑定查勘紀錄及相關照片所示,完整水電配管配線尚包括週邊與管槽泥作修補飾平,電氣盒、開關盒内需清潔及測試接電接水是否通暢否。依目前現場工區環境浚亂,且週邊與管槽泥作未補尚多處,又電氣箱及開關盒面板皆未裝妥及未清潔,且管線部份内部尚無引線下更遑論測試接電、接水等。故此部認定水電工項未完工。 ◎◎被告再次爭執理由 【113.01.31】 ⑴依鑑定答覆認水電配管配線尚包括週邊與管槽「泥作」修補飾平工作,惟依此一工作既屬泥作工作範圍,而依表1被證2工項清單鑑定結果表。「泥作」工已經扣款,乃竟再於水電工程工作重覆扣款,已有未合。 ⑵至電氣箱乃開關盒面板縱未裝妥、清潔及無引線等情,惟此究屬工程全部完工後,且屬簡易工作,乃竟將原工程款18萬元,扣款減為126,000元,亦屬過高。 【113.03.01(言詞辯論後補狀)】(無) 【爭執4 】爭執要旨:認未施作部分均已完工 三樓牆面等工程 鑑定結果(未稅價) 項目 工程項目/內容說明 數量 金額 是否包含在原工程範圍 完工情形/未完成情形 得請領工程款 4 三樓樓梯窗骨架5口窗 1 式 111,500元 未包含 1.未完工 2.C型鋼骨架組立。(原告主張現場已有部分材料) 3.鋁窗施作。 89,500元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與鑑定機關函覆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 【112.06.13】 被告公司就本項工作已經完工;況鑑定結果亦未認定究何部分工作尚未完工;至現場雖留有部分材料,惟究屬清理工作,自難以此認本工項未完工,鑑定結果所認,容有錯誤。 【112.07.12】 如不考量現場尚留有部分材料,是否可認已經完工。 ◎◎鑑定機關函覆(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112.12.25南市建師永鑑字第347號函) .項目4三樓樓梯骨架5口窗,如不考量現場尚留部份材料,是否可認定已經完工? .答覆:依附件五鑑定相關照片(鑑定報告頁碼P103.編號1、2),為鋼骨3樓C型鋼骨架組立,2樓至3樓樓梯未施工,且牆板四週皆未封板;雖有立五口窗框,但窗框邊亦未密封板材等。依建築法第四條(建築物定義):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故既本楝3樓之膽板既未圍封,故屬無牆壁之事實狀態。此部認定未完工。 ◎◎被告再次爭執理由 【113.01.31】 惟查,被告公司既已就本項工作裝置完成,自難以此認未完工。至建築法定義為何,要與工程計價無關,從而將原工程款111,500元扣款減為8萬9,500元,自屬無據,答覆內容所認,容有錯誤 【113.03.01(言詞辯論後補狀)】(無) 【爭執5 】爭執要旨:施作部分已完工,但未依被告主張金額計價 三樓牆面等工程 鑑定結果(未稅價) 項目 工程項目/內容說明 數量 金額 是否包含在原工程範圍 完工情形/未完成情形 得請領工程款 6 內外打底 1 式 180,000元 ⒈未包含 ⒉新建築物2樓1B磚外牆之内外牆面打底。 已完工 50,800元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與鑑定機關函覆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 【112.06.13】 鑑定結果既認已完工,但竟將原工程款18萬元扣款減為5萬800元,容有錯誤。 【112.07.12】 鑑定結果既認已完工,但將原工程款18萬元扣款減為5萬800元,是否有誤。 ◎◎鑑定機關函覆(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112.12.25南市建師永鑑字第347號函) .項目6外内打底鑑定結果認已完工,但將原工程款新台幣(下同)18萬扣減為5萬800元,是否有錯? .答覆:鑑定報告表2項目6「内外打底」,未包含於原約定承攬範圍為追加工程,工作實作範圍於112年3月20日於現場經二造確認為新建築物2樓1B磚外牆之内外牆面打底(詳鑑定報告表2項目6之鑑定結果)。此部分經鑑定為已完工,得請領之工程款參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2019鑑定手冊」與「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總指數)銜接表」之工程單價與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施工作業範圍經鑑定得請領工程款50,800元。 ◎◎被告再次爭執理由 【113.01.31】 有關工程數額若干,自應依兩造契約約定為斷,此為契約自由原則;從而鑑定答覆另依建築師公會鑑定手冊、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總指數)銜接表所載工程單價、物價指數減價,自屬無據。 【113.03.01(言詞辯論後補狀)】(無) 【爭執6 】爭執要旨:施作部分已完工,且非原合約工程範圍,但未依被告主張金額計價 三樓牆面等工程 鑑定結果(未稅價) 項目 工程項目/內容說明 數量 金額 是否包含在原工程範圍 完工情形/未完成情形 得請領工程款 9 打底 1 式 42,000元 ⒈包含 ⒉舊棟1樓地板混凝土灌漿。 已完工 0元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與鑑定機關函覆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 【112.06.13】 鑑定結果既認已完工,但誤將工程款計為「0」元容係筆誤,自應將該款項4萬2,000元計入。 【112.07.12】 鑑定結果既認已完工,但將工程款計為「0」元,是否係筆誤。 ◎◎鑑定機關函覆(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112.12.25南市建師永鑑字第347號函) .項目9打底鑑定結果既認已完工,但將工程款計為0,是否係筆誤? .答覆:鑑定報告表2項目9「打底」,經鑑定係包含於原約定承攬範圍,不可計入追加工程款。 ◎◎被告再次爭執理由 【113.01.31】 答覆內容既認已經完工,自應依兩造契約約定計價,乃竟又謂此已包含於原約定承攬範圍,不可重覆計入追加工程款云云,亦屬無據。 【113.03.01(言詞辯論後補狀)】 項目9.打底工作係針對原合約外3樓牆面工作,但亦已超出原承攬範圍,自應另行計價。 【爭執7 】爭執要旨:鑑定機關漏未鑑價 三樓牆面等工程 鑑定結果(未稅價) 項目 工程項目/內容說明 數量 金額 是否包含在原工程範圍 完工情形/未完成情形 得請領工程款 (2間廁所)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與鑑定機關函覆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 【112.06.13】 依被告公司提出之估價單,己載明有2間廟所未估價,鑑定結果漏未鑑定,爱逕从每間8萬元計價,合計16萬元。 【112.07.12】 被告公司已施作工項,尚有2間廁所漏未鑑定估價,該2間廁所工程款為若干?依被告公司提出之估價單,已載明尚有2間廁所未估價,鑑定結果漏未鑑定估價。 ◎◎鑑定機關函覆(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112.12.25南市建師永鑑字第347號函) .被告公司已施作工項,尚有2間廁所漏未鑑定估價,該2間廁所工程款為若干? .答覆:因所附報價單謹註記2間廁所「為估」,但其數量、單位、單價金額均為空項,依常識經驗判定已計入總價承攬範圍,故非為所述「未估價」。 ◎◎被告再次爭執理由 【113.01.31】 答覆內容該2間廁所工程款為若干?因所附報價單謹註記2間廁所「為估」,但其數量、單位、單價金額均為空項,總價承攬,但既為追加工程,即非屬總價承攬範圍,自應計價始符公平,乃鑑定答覆竟以「常識經驗」乙語,否定被告公司請求,殊無足取,故非為所述「未估價」,更屬無稽,從而被告公司逕以每間8萬元計價,合計16萬元,自屬有據。 【113.03.01(言詞辯論後補狀)】 項目9.打底工作係針對原合約外3樓牆面工作,但亦已超出原承攬範圍,自應另行計價。 【爭執8 】爭執要旨:已施作部分非原合約工程範圍,鑑定估價過低 水電工程追加 鑑定結果(未稅價) 項目 工程項目/內容說明 數量 金額 是否包含在原工程範圍 完工情形/未完成情形 得請領工程款 1 排風扇管路,冷氣排水管路,零附件小便斗管路,零附件 1 式 19,000元 ⒈1樓與部分2樓包含。 ⒉部分新建築物2樓,未包含。 ⒊管路延伸至3F,未包含。 ⒈未完工 ⒉1樓與2樓已配管、3樓部分配管 4,530元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與鑑定機關函覆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 【112.06.13】 就本項工作己全部完工,鑑定結果容有錯誤;況如依鑑定結果亦認其1、2樓均已完成,僅3樓完成部分,竟認僅得請領工程款4,530元約占該工作23.8%,亦屬過低。 【112.07.12】 如3樓除已施作配管外,其餘非屬本項工作範圍,是否可認已經完工;又如依鑑定結果所認其中1、2樓均已完成,另3樓僅完成部分,則鑑定估算工程款僅為4,530元,是否過低,應重新核算金額若干。 ◎◎鑑定機關函覆(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112.12.25南市建師永鑑字第347號函) .項目1.排風扇管路、冷氣排水管路,零附件小便斗管路,零附件,如3樓除已施作配管外,其餘非屬本項工作範圍,是否可認已經完工;又如依鑑定結果所認其中1、2樓均已完成,另3樓僅完部分,則鑑定估工程款僅為4,530元,是否過低,應重新核算金額若干。 .答覆:有關追加水電工程工程清單係為承接前任水電包商未完成之水電工程,所提出其後續未完工水電工程報價單,其工作範圍與工項,包含1樓、2樓、3樓,意即包含在原約定承攬範圍(原證2工項清單與被證2工項清單範圍),合先敘明。表3項目1.水電工程之工作内容時應包含配管、配線、零附件及完工後功能測試,鑑定結果為未完工。另項目1.「排風扇管路、冷氣排水管路,零附件小便斗管路,零附件」之鑑定得請領之工程款4,530元,係針對未包含於原約定承攬範圍進行鑑定,意即原約定承攪範圍不可計入追加工程款。 ◎◎被告再次爭執理由 【113.01.31】 惟查,被告公司就本項1、2樓部分係針對原工程再行追加之工程,自與前任水電包商未完成之水電工程無關,乃鑑定答覆違反契約意旨,自作推解,認部分非屬原約定之承攬範圍,毋庸計價,自有未合。 【113.03.01(言詞辯論後補狀)】 上述工項均已超出原承攬範圍,自應另行計價。 【爭執9 】爭執要旨:已施作其中部分,該施作部分非原合約工程範圍,應另予鑑價 水電工程追加 鑑定結果(未稅價) 項目 工程項目/內容說明 數量 金額 是否包含在原工程範圍 完工情形/未完成情形 得請領工程款 2 14P鐵埋入開關箱*2組,電信箱*2組1聯Box,接線盒,電管管路,零附件 1 式 30,000元 包含 未施作 0元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與鑑定機關函覆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 【112.06.13】 就本項工作,固未將14P鐵埋入開關箱*2組、電信箱巧組等2項工作完成,而認尚未完工,但其餘工作均已完成自應就原工程款3萬元,巧款減為2萬6,000元較為合理。 【112.07.12】 就本項工作,固未將14P鐵埋人開關箱*2組、電信箱*2組等2項工作完成,而認尚未完工,但其餘工作均已完成,自仍應計價。 ◎◎鑑定機關函覆(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112.12.25南市建師永鑑字第347號函) .項目2.14P鐵埋入開關箱祀組、電信箱吨組、1聯Box、接線盒、電管管路、零附件,鑑定結果認未施作。惟就已施作工作,漏未計價,而應重新核算金額若干。 .答覆:鑑定報告表3項目2「14P鐵埋入開關箱*2組,電信箱柁組1聯Box,接線盒,電管管路,零附件」,應包含於原約定承攬範圍(原證2工項清單與被證2工項清單範圍),意即原約定承攬範圍不可計入追加工程款。 ◎◎被告再次爭執理由 【113.01.31】 就本項工作,係針對原工程再追加工程,乃鑑定答覆違反契約意旨,自作推解,認屬原約定之承攬範圍毋庸計價,自有未合。 【113.03.01(言詞辯論後補狀)】 上述工項均已超出原承攬範圍,自應另行計價。 【爭執10】爭執要旨:已施作部分鑑價過低,且本項非原合約工程範圍 水電工程追加 鑑定結果(未稅價) 項目 工程項目/內容說明 數量 金額 是否包含在原工程範圍 完工情形/未完成情形 得請領工程款 3 全楝線路,開關,插座(國際牌傳統型)冷氣線路,電熱水器線路,電視線路,零附件網路線路零附件網路線路,零附件 1 式 125,000元 ⒈1樓與部分2樓包含。 ⒉部分新建築物2樓,未包含。 ⒊管路延伸至3F,未包含。 ⒈未完工 ⒉1樓與2樓已配管、3樓部分配管。 ⒊3樓部分已配線 20,200元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與鑑定機關函覆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 【112.06.13】 依該工作完成程度計算合理款項至少應為3萬元,鑑定結果不合理。 【112.07.12】 鑑定結果認1、2樓已配管、3樓部分配管及3樓部分已配線,是否過低,應重新核算金額若干。 ◎◎鑑定機關函覆(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112.12.25南市建師永鑑字第347號函) .項目3.全楝線路、開關、插座(國際牌傳統型)冷氣線路、電熱水器線路、電視線路、零附件網路線路零附件網路線路、零附件,鑑定結果認1、2樓已配管、3樓部分配管及3樓部分已配線,是否過低,應重新核算金額若干。 .答覆:鑑定報告表3項目3「全楝線路、開關、插座(國際牌傳統型)冷氣線路、電熱水器線路、電視線路、零附件網路線路零附件網路線路、零附件」,鑑定得請領之工程款係針對未包含於原約定承攬範圍(未包含範圍:1.部分新建築物2樓。2.管路延伸至3樓。)進行鑑定,意即原約定承攬範圍不可計入追加工程款。 ◎◎被告再次爭執理由 【113.01.31】 惟查,就本項工作,係針對原工程再追加工程,乃鑑定答覆違反契約意旨,自作推解,認大部均屬原約定之承攬範圍毋庸計價,自有未合。 【113.03.01(言詞辯論後補狀)】 上述工項均已超出原承攬範圍,自應另行計價。 (112.06.13原爭執項目,112.07.12聲請補充鑑定狀及其後均未再提本項) 水電工程追加 鑑定結果(未稅價) 項目 工程項目/內容說明 數量 金額 是否包含在原工程範圍 完工情形/未完成情形 得請領工程款 4 1樓,2樓電表重新換線安裝,申請再封裝(T4)(l樓,2樓共兩組) 1 式 41,000元 包含 未施作 0元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與鑑定機關函覆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 【112.06.13】 就本項工,已施作部分管路,依該工作完成程度計算合理款項至少應為2,000元,鑑定結果,亦不合理。 【112.07.12】 (未再對此部分爭執,未聲請鑑定機關答覆) ◎◎鑑定機關函覆(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112.12.25南市建師永鑑字第347號函) (因被告未提問,未答覆) ◎◎被告再次爭執理由 【113.01.31】(無) 【113.03.01(言詞辯論後補狀)】(無) 【爭執11】爭執要旨:已施作部分非原合約工程範圍,應另予鑑價 水電工程追加 鑑定結果(未稅價) 項目 工程項目/內容說明 數量 金額 是否包含在原工程範圍 完工情形/未完成情形 得請領工程款 追加5 IF,2F電表改成22平方加裝錶前開關,開關箱,零附件 1 式 18,500元 未包含 未施作 0元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與鑑定機關函覆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 【112.06.13】 就本項工作,已施作部分管路,依該工作完成程度計算合理款項至少應為2,000元,鑑定結果,亦不合理。 【112.07.12】 惟就已施作部分管路,漏未計價,而應重新核算金額若干。 ◎◎鑑定機關函覆(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112.12.25南市建師永鑑字第347號函) .項目5.IF、2F電表改22平方加裝錶前開關、開關箱、零附件,鑑定結果認全未施作。惟就已施作部分管路,漏未計價,而應重新核算金額若干。 .答覆:鑑定報告表3項目5「IF、2F電表改22平方加裝錶前開關、開關箱、零附件」之工作内容應為增加錶前開關、開關箱,開關箱,而以外之管路部分屬原電表管路,應包含於原約定承攬範圍。所以鑑定報告表1「水電工程」之鑑定已包含管路。 ◎◎被告再次爭執理由 【113.01.31】 就本項工作,已施作部分管路,依該工作完成程度計算合理款項至少應為2,000元,尚屬合理。 【113.03.01(言詞辯論後補狀)】 上述工項均已超出原承攬範圍,自應另行計價。 【爭執12】爭執要旨:本項均已施作,且非原合約工程範圍,應予鑑價 水電工程追加 鑑定結果(未稅價) 項目 工程項目/內容說明 數量 金額 是否包含在原工程範圍 完工情形/未完成情形 得請領工程款 6 1F熱水管路,零附件 1 式 8,500元 包含 未施作 0元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與鑑定機關函覆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 【112.06.13】 就本項工作,己全部完工,自應計價8,500元。 【112.07.12】 項目6.1F熱水管路、零附件已全部完工,鑑定結果認全未施作,容有錯誤。 ◎◎鑑定機關函覆(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112.12.25南市建師永鑑字第347號函) .項目6.1F 熱水管路、零附件已全部完工,鑑定結果認全未施作,容有錯誤。 .答覆:鑑定報告表3項目6「1F熱水管路、零附件」,應包含於原約定承攬範圍(原證2工項清單與被證2工項清單範圍),意即原約定承禮範圍不可計入追加工程款。所以本項目鑑定已包含於鑑定報告表1水電工程。 ◎◎被告再次爭執理由 【113.01.31】 就本項工作,亦係針對原工程再追加工程,乃鑑定答覆違反契約自作推解,認屬原約定承攬範圍,亦有未合,已全部完工,自應計價8,500元。 【113.03.01(言詞辯論後補狀)】 上述工項均已超出原承攬範圍,自應另行計價。 【爭執13】爭執要旨:本項均非原合約工程範圍,應按完成部分予以鑑價 水電工程追加 鑑定結果(未稅價) 項目 工程項目/內容說明 數量 金額 是否包含在原工程範圍 完工情形/未完成情形 得請領工程款 7 1F,2F-3間廁所加裝暖風扇22V線路管路,無熔絲開關,零附件 3 組 5,100元 ⒈1樓廁所包含。 ⒉2樓1間廁所,未包含。 至浴室管線僅出3F地板 1,700元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與鑑定機關函覆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 【112.06.13】 此一工作係以3間廁所計價,每間單價1,700元。而被告公司已完成2間依比例應減為3,400元,始為合理。 【112.07.12】 惟該工作係以3間廁所計價,每間單價1,700元。而被告公司已完成其中2間,自應重新核算金額。 ◎◎鑑定機關函覆(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112.12.25南市建師永鑑字第347號函) .項目7.IF、2F-3間廁所加裝暖風扇22V線路管路、無熔絲開關、零附件,鑑定結果認僅施作至浴室管線僅出3F地板而未完工。惟該工作係以3間廁所計價,每間單價1,700元。而被告公司已完成其中2間,自應重新核算金額。 .答覆:原鑑定報告表3項目7「IF、2F-3間廁所加裝暖風扇22V線路管路、無熔絲開關、零附件」其中誤植「22V線路管路」,應更正為「220V線路管路」合先敘明。本項目之鑑定得請領之工程款1,700元,係針對未包含於原約定承攬範圍(增加2樓一間廁所)進行鑑定,意即原約定承攬範圍不可計入追加工程款。 ◎◎被告再次爭執理由 【113.01.31】 此一工作,係以3間廁所計價,每間單價1,700元。而被告公司已完成2間,依比例應減為3,400元,始為合理,乃鑑定答覆意見違反契約意旨,自作推解,認其中1間係屬原約定承攬範圍,不予計價,亦有未合。 【113.03.01(言詞辯論後補狀)】 上述工項均已超出原承攬範圍,自應另行計價。 【爭執14】爭執要旨:本項工程均非原合約工程範圍,被告全部完工,應依報價款鑑價 模板綁鐵工程 鑑定結果(未稅價) 項目 工程項目/內容說明 數量 金額 是否包含在原工程範圍 完工情形/未完成情形 得請領工程款 追加1 模板和綁鐵 27,500元 ⒈1樓至2 樓之樓 梯拆除後2 樓版開孔封閉,包含於原約定承攬範圍。 ⒉建築物外水溝加蓋工項,未包含於原約定承攬範圍。 建築物外水溝加蓋工項,已完成 4,863元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與鑑定機關函覆 ◎◎被告爭執鑑定意見理由 【112.06.13】 此一工作,係應原告要求將舊屋1至2樓樓梯拆除及2樓版開孔封閉計價,此觀該工程項目內容說明為模板和綁鐵,足認鑑定結果所認己與兩造約定不符。而被告公司既已經全部完工,自得請領全部工程款2萬7,500元。 另被告公司漏未將該舊屋樓梯「拆除」、「清運」另行計價,自得再請款5,000元,併此敕明。 【112.07.12】 此一工作範圍,如僅限於將舊屋1至2樓樓梯拆除及2樓版開孔封閉計價,鑑定結果所認容與估價單計價內容不符,自應全部計價。 又被告公司漏未將該舊屋樓梯「拆除」、「清運」等2項工作另行計價,自得再請款5,000元,併此敘明。 ◎◎鑑定機關函覆(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112.12.25南市建師永鑑字第347號函) .表4 ,即追加模板及綁鐵工程報價單鑑定結果表部分: .⒈本工項工作範圍,如僅限於舊屋1 至2 樓梯拆除及2 樓開孔封閉計價,是否可認已經完工。 答覆:⒈表4 項目追加1 「模板及綁鐵」工程,工作内容經112 年4 月7 日現場複勘,兩造於現場指認,為1 樓至2 樓之樓梯拆除後2樓版開孔封閉,與建築物外水溝加蓋工項。其中「1樓至2樓之樓梯拆除後2樓版開孔封閉」,因樓梯更換位置時,原樓板開孔位置即會封閉,應屬原約定承攬範圍(原證2工項清單建築物修改修補」,方為合理,所以鑑定報告表1項目12.「舊建築物修改修補」已包含「1樓至2樓之樓梯拆除後2樓版開孔封閉」。 ⒉另被告公司若主張「模板及綁鐵」工程追加項目若不包含原鑑定内容所指「與建築物外水溝加蓋工項」,則原鑑定得請領之工程款4,863元應予扣除 .⒉關於舊屋樓梯「拆除」、「清運」合理單價若干。 答覆:⒈有關舊屋樓梯「拆除」、「清運」等2項工作,此部分應包含於原約定承攬範圍(原證2工項清單與被證2工項清單)之拆除1「舊建物拆除(不保留)」與拆除2「打除廢棄物清運」。 ⒉被告公司主張已完成之工項如被證2工項清單,該清單中已列有工程項目之數量與單價,此2項工作之數量皆為1式,單價分別為31,000元與28,000此單價皆為被告公司所提出。鑑定報告(頁碼P.6)表1項目拆除1「舊建物拆除(不保留)」與拆除2「打除廢棄物清運」,均經鑑定為已完工,得請領之工程款如分別為31,000元與28,000元。 ◎◎被告再次爭執理由 【113.01.31】 ⒈惟查,此一工作,係應原告要求變更原工程範圍將舊屋1至2樓樓梯拆除及2樓版開孔封閉計價,此觀該工程項目內容說明為模板和綁鐵,足認答覆内容所認已與兩造約定意旨不符。而被告公司既已經全部完工,自得請領全部工程款2萬7500元。 ⒉又被告公司因漏未將該舊屋樓梯「拆除」、「清運」另行計價,得再請款5,000元部分,答覆内容固謂有關舊屋樓梯「拆除」、0青運」等2項工作,此部分應包含於原約定承攬範圍,不予計價。惟參諸上述1.說明,有關樓梯拆除,係應原告要求變更工程範圍,自難認屬原工程範圍,依約自得另行計價。 【113.03.01(言詞辯論後補狀)】 查此一工作,係應原告要求變更原工程範圍,將舊屋1至2樓樓梯拆除,則因此所生之拆除等費用,自已超出原承攬範圍,自應另行計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