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華盛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蔡叔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盛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叔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秀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47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萬2323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萬55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