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盛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叔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秀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47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萬2323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萬55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4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秀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47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萬2323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萬55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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