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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7號

返還溢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陳世旻

上訴人
即被告
華盛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叔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秀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47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萬2323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萬55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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