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9號
- 原告
- 孫麗芳
- 訴訟代理人
- 賴鴻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妍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思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琪律師
- 被告
- 晶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內原告地址「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