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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彭振湘

原告
李旻霓
被告
戴玉即悅鄰長照顧問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下午3時,在臺南市○區○○○街00號履勘現場,另指定於111年12月26日上午11時47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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