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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彭振湘

原告
李旻霓
被告
戴玉即悅鄰長照顧問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下午2時30分至臺南市○區○○街00000號履勘現場,並另定於112年2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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