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李旻霓、戴玉即悅鄰長照顧問企業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1號 原 告 李旻霓 被 告 戴玉即悅鄰長照顧問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下午2時30分 至臺南市○區○○街00000號履勘現場,並另定於112年2月3日上午1 0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