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1號
- 原告
- 李旻霓
- 被告
- 戴玉即悅鄰長照顧問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下午2時30分至臺南市○區○○街00000號履勘現場,並另定於112年2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7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下午2時30分至臺南市○區○○街00000號履勘現場,並另定於112年2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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