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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彭振湘

  • 原告
    李旻霓
  • 被告
    戴玉即悅鄰長照顧問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1號 原 告 李旻霓 被 告 戴玉即悅鄰長照顧問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下午2時30分 至臺南市○區○○街00000號履勘現場,並另定於112年2月3日上午1 0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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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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