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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彭振湘
  • 法定代理人
    黃金玲

  • 原告
    即被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3號 反訴原告即被告 甲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玲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甲頂營造有限公司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但價額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作為訴訟標的價額 ,故應徵收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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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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