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3號
- 反訴原告即被告
- 甲頂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玲
- 訴訟代理人
- 吳復興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甲頂營造有限公司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但價額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作為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收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73號
上列反訴原告甲頂營造有限公司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但價額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作為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收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