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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彭振湘

反訴原告即被告
甲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玲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甲頂營造有限公司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但價額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作為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收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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