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欣睿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樹蘭
- 送達代收人
- 劉羿彣 住○○市○○區○○路0號0樓之0
- 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甲頂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7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9萬4,8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1,59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