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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薇

上訴人
即原告
欣睿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樹蘭
送達代收人
劉羿彣 住○○市○○區○○路0號0樓之0
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甲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7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9萬4,8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1,59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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