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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拓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偉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韋甫律師
被告
精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維欣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段誠綱律師

黃博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來電陳稱已於另案成立和解,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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