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拓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曾啟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8號 原 告 拓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偉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被 告 精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維欣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段誠綱律師 黃博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來電陳稱已於另案成立和解,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