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8號
- 原告
- 拓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啟偉
- 訴訟代理人
- 葉張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韋甫律師
- 被告
- 精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維欣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段誠綱律師
黃博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來電陳稱已於另案成立和解,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