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張桂美
- 當事人鴻欣能源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7號 原 告 鴻欣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宥鴻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睿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睿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8,918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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