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金富霖企業有限公司、吳嘉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8號 原 告 金富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霖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世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世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657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4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657元),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