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8號
- 原告
- 金富霖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嘉霖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世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世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657元(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為1,4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657元),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