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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王獻楠

原告
金富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霖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世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世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657元(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為1,4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657元),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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