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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蘇正賢
  • 法定代理人
    鐘宇平

  • 原告
    海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海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宇平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4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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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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