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海匯工程有限公司、鐘宇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海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宇平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4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