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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蘇正賢

原告
海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宇平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53,4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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