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日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方丞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6號 上 訴 人 日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丞耀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度建字第9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75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8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