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佾品工程行即林品妍、鄉樺建設有限公司、王麗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8號 原 告 佾品工程行即林品妍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鄉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雅 訴訟代理人 吳聖霖 查名邦律師 黃憶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大點中關於「起訴狀繕本於109年1月9日送達被告」記載,應更正為「起訴狀繕本於112年1 月9日送達被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