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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李姝蒓
  • 法定代理人
    王麗雅

  • 原告
    佾品工程行即林品妍
  • 被告
    鄉樺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8號 原 告 佾品工程行即林品妍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鄉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雅 訴訟代理人 吳聖霖 查名邦律師 黃憶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大點中關於「起訴狀繕本於109年1月9日送達被告」記載,應更正為「起訴狀繕本於112年1 月9日送達被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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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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