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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陳淑卿

  • 原告
    陳孟芬陳孟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10號 原 告 陳孟芬 陳孟萱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康美貴 被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 於111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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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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