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4號
- 原告
- 王正宏
- 被告
- 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74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分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629,85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備位聲請請求判決被告應回復原告於被告經營之拉斯維加斯娛樂成遊戲帳號(ID:0000000000,下稱系爭遊戲帳號)之使用支配權,乃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先位及備位請求之標的價額合併計算之。
㈡又原告先位請求之標的金額為629,850元,備位請求之標的價額即系爭遊戲帳號使用支配權,應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上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亦即1,500,000元加10分之1,核定為1,650,000元。故先位及備位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279,850元(即629,850元+1,650,000元=2,279,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 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6,830元,尚應補繳16,742 元。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6,74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