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4號
- 原告
- 王正宏
- 被告
- 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信
- 訴訟代理人
-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
岳世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3月15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