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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洪碧雀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美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曾於民國102年月5月份就無擔保債務與正泰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嗣債務人因於105年9
      月間失業而毀諾。請債務人說明105年9月間失業之緣由?
      並提出失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明細)、債務人與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之債務
      清償協議書。
(二)請債務人補提「台灣愛仕達國際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
      民國111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釋明「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總數額為若干?
(四)請債務人釋明是否有受債務人扶養之親屬?如有,請補提
      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債
      務人每月實際支出支付養費用金額為若干?
(五)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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