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劉美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美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曾於民國102年月5月份就無擔保債務與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嗣債務人因於105年9月間失業而毀諾。請債務人說明105年9月間失業之緣由?並提出失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債務人與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之債務清償協議書。 (二)請債務人補提「台灣愛仕達國際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1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釋明「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總數額為若干?(四)請債務人釋明是否有受債務人扶養之親屬?如有,請補提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支付養費用金額為若干? (五)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