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筠麒即陳彥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筠麒即陳彥伃 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此觀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消債法庭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9年4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09年4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⒊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請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查詢結果),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聲請更生前二年是否有變更要保人之情事。 ⒋債務人陳報擔任德生智權有限公司之董事,每月薪資約為2萬 2,000元,請提出最近一年內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 內頁影本,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⒌請提出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數額各為多少(三人應分列記載)。⒍債務人原陳報必要生活支出以臺南市107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倍計算,因臺南市市最低生活費已於111年度調整,請說明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是否仍主張為14,866元。 ⒎說明債務人及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中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兒少補助、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為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營業額定之。債務人現仍登記為德生智權有限公司之董事,請提出德生智權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自106年4月起迄今之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請以董事身分申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應說明債務人擔任德生智權有限公司董事之任期及報酬為何,擔任該公司董事期間是否領有分紅或盈餘分配?若有,其領取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對應之證明文件到院。 ⒐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個人中文信用報告)「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