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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8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洪碧雀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周世幸
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曾於民國96年1月9日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
    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
 ㈠請債務人說明毀諾時間、具有不可歸責而毀諾之事由分別為
    何?
 ㈡請債務人釋明自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係從事何工
    作?並提出「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㈢請債務人釋明自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債務人個人
    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金額為若干?另於前開期間內,是否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如有,受扶養人之姓名及債務人每月實
    際支出扶養費之金額各為何?
二、請債務人補提任職於煌晟股份有限公司之111年5月、6月、7
    月之薪資明細。
三、請債務人釋明受扶養義務人張美英之扶養義務人為若干人?
四、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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