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黃福民
- 代理人
- 何紫瀅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愛空間室內設計 」營業期間為106年7月19日至110年10月20日,惟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仍顯示「核准設立」,請債務人提出聲請更生前 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及平均每月營業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