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黃福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黃福民 代 理 人 何紫瀅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幸萱 附件: 1.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愛空間室內設計」營業期間為106年7月19日至110年10月20日,惟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仍顯示「核准設立」,請債務人提出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平均每月營業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