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潘城痒(原名:潘昱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潘城痒(原名潘昱誠) 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年份均為民國) 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積欠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證明。 ⒊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中將交通部台南監理所列為債權人,惟於本院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601號事件中陳報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聲請人應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⒋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⒌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⒍聲請人是否有申請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⒎是否仍任職於鋒鑫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最近三個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或鋒鑫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任職證明(應載明薪資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