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施懷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施懷傑 代 理 人 楊鵬遠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本院依消債條例第8條、第43條、第44條之規定,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4月24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足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聲請人於聲請狀主張積欠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4,898元,其任職於緯穎科技服務股 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39,282元,名下財產尚有91年出廠之汽車一輛、105年出廠之機車一輛、國泰人壽保 險單一份(保單帳戶價值5,028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 福分行存款餘額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臺南分行存款餘 額761元、臺北富邦銀行臺南分行存款餘額24,500元(薪資 帳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7,000元、每月給付母親扶養費3,335元等情,並檢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本院111年10月12日111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530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09 年度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緯穎科技薪 資明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聲請人前於110年10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5號),經審理後,尚難認定聲請人有不 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而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以111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裁定抗告駁回。是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5號、111年度消 債抗字第5號卷宗,經核對聲請人於本件及前次提出之證據 資料,聲請人僅就其薪資收入提出新證據資料,再由聲請人108年度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觀之(110 南司消債調字439卷第41-43頁;111南司消債調字530卷第51-53頁),聲請人108年度所得232,473元、109年度所得500,808元、110年度所得519,492元,本院復查詢聲請人於111年度之所得為540,118元(本院卷第61頁),足認聲請人之薪 資收入係逐年增加,其清償能力是否達於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尚有疑義,尚須了解聲請人之財產是否減少、必要支出是否增加,惟聲請人未遵期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供本院參酌。綜上,聲請人所提證據資料,尚乏完整且較新之證明文件,致本院依現有資料尚無從審酌其是否確已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需藉助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未備程式及其他要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消債條例第8條前段之規定,駁回本件更生 之聲請。 三、至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 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條、第43 條、第44條自明。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正資料,致使本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特予敘明。 四、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幣別為新臺幣,年份為民國) ⒈聲請人應提出臺新國際商業銀行永福分行、中國信託銀行西臺南分行、臺北富邦銀行臺南分行之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應說明是否仍任職於緯穎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現行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最近三個月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⒊聲請人之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⒋聲請人主張其母親每月領有國民年金3,772元、勞保遺族年金3, 300元,惟依其母親之臺南友愛街郵局存摺(110年度消債更字335卷第109-111頁)觀之,僅有每月領有國民年金3,772元之 紀錄,無領有勞保遺族年金3,300元之紀錄,應提出其母親每 月領有勞保遺族年金3,300元之證明。 ⒌聲請人主張有執行事件,應陳報執行事件之案號,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