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李明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李明修 代 理 人 陳昭成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 1、債務人陳述聲請更生前2年於大大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惟未提出薪資資料,請說明109年度於上開公司工作之月份為何?另說明何以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無上開 公司之薪資收入?並提出近1年薪資證明。及是否有從事直銷 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 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 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 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 ?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2、請債務人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9年11月起)之財產有 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 、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 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 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 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3、請債務人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 摺封面、自民國109年11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4、請債務人說明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 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 函等)。 5、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 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 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 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 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 (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 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 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 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