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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田幸艷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彩鳳
代理人
陳昭成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之「新歡喜餐飲店(統一編號:
   00000000)」、「新歡喜沙茶爐(統一編號:00000000)」營利
   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若未達課稅標
   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或5年內營業活動
   平均每月所得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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