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陳彩鳳、陳昭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彩鳳 代 理 人 陳昭成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駱映庭附件: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之「新歡喜餐飲店(統一編號:00000000)」、「新歡喜沙茶爐(統一編號:00000000)」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若未達課稅標 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