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黃彤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彤揚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而聲請依本條例所定程序 清理其債務之債務人,以本條例第二條所稱之消費者為限;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營業活動,係指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債務人為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營業額定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五年期間,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日回溯五年計算之;第二項所定之營業額,以五年內之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營業月數計算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3條、第4條亦分別定有明定。次按債 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再按債務人不能 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3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債務4,029,825元(包含民間借貸)。聲請人於民國111年2月7日具狀聲請前置調解,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未提出清償方案,聲請人表示因債權人眾多,聲請人每月至多還款1,000元,故調解不成立。聲請人108年間經營黃銅羊設計工作室,所得為369,452元;109年間任職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納德生技有限公司,所得共計50,282元,兩年平均每月收入約17,489元,無申請社會補助。聲請人每月平均支出16,000元,名下財產僅99年出廠之汽車一輛,無其他財產,無債務人。是收入扣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後,實無力清償債務。故聲請人係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消費者,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 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者;又本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5年內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係指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1日回溯5年內,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依其5年內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經營月數之計算結果, 其平均營業額為每月20萬元以下者而言,例如:平均月營業額未逾20萬元之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即屬之,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及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108年間經營黃銅羊設計工作 室,所得為369,452元,是聲請人屬於消債條例第2條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108年度、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憑(南司消債調字卷第37-39頁;消債更字卷第31-32頁)。 (二)聲請人為黃銅羊設計工作室、光耀設計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黃銅羊設計工作室係於105年9月6日設立,於110年10月1日 至111年8月7日申請停業,並於111年8月8日起辦理歇業;光耀設計有限公司於110年6月24日設立,自110年8月11日起申請停業,於111年8月5日解散,上開商號及公司之營業期間 係於聲請人聲請調解日(111年2月7日)前五年內即自105年2月8日起至111年2月7日止,故聲請人應就上開商號及公司 之營業狀況及聲請人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所 稱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提出相關證明。惟聲請人於111年3月17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及111年7月21日民事陳報狀均未就上開事項提出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函查聲請人獨資設立登記之黃銅羊設計工作室106年度至110年度申報之銷售額、光耀設計有限公司110年度申報之銷售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 稽徵所以111年7月7日南區國稅新化銷售一字第1112546991 號函(消債更字卷第87-119頁)回覆本院,觀之該函檢附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黃銅羊設計工作室106年度銷 售額總計為298,192元、107年度銷售額總計為2,870,453元 、108年度銷售額總計為5,277,882元、109年度銷售額總計 為827,899元、110年度1至10月銷售額總計為2,904,952元(110年10月1日起停業),以上58個月銷售額合計為12,179,378元,平均每月銷售額為209,989元(計算式:12,179,378 元÷58個月≒209,9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已逾營業額平均每月200,000元。光耀設計有限公司110年度無銷售額。是聲請人為黃銅羊設計工作室之負責人,則黃銅羊設計工作室之營業應視為聲請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且每月營業金額超過200,000元。揆之首揭規定,應認聲請人聲請更生,核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必以係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消費者」始得聲請之要件未合,是其此聲請為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本院依消債條例第8條、第43條、第44條之規定,於111年7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7月8 日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足稽。聲請人以111年7月21日民事陳報狀僅補正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說明未申請任何社會補助,其餘附件所示補正事項,聲請人迄今未補正,觀之聲請人於聲請狀所檢附之文件,尚乏完整且較新之證明文件,致本院依現有資料尚無從審酌其是否確已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未備程式及其他要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自可依消債條例第8條前段之規定,駁回本 件更生之聲請。 (四)至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 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條、第43 條、第44條自明。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正資料,致使本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 四、綜上,聲請人為黃銅羊設計工作室之負責人,其每月營業額已逾200,000元,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足認本件聲請 人並非本條例所稱之消費者,自無本條例之適用;又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正資料,致使本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其聲請更生,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編號 債權人 陳報債權額 備註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7月5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 202,254元 消債更字卷第125-139頁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7月5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 103,389元 消債更字卷第121-123頁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7月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 1,781,173元 消債更字卷第83-84頁 4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7月2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本金1,054,133元及利息 消債更字卷第179-183頁 5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376,342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19頁 ②債務金額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 ③聲請人及債權人均未提出債權債務證明 6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4,558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19頁 ②債務金額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 ③聲請人及債權人均未提出債權債務證明 7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7月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 10,890元 消債更字卷第141-145頁 8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2月25日止,債權總金額為17,865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157-159頁 ②債權人提出變更會集合約書 9 賴亭妤 32,000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22頁 ②債務金額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 ③聲請人及債權人均未提出債權債務證明 10 巫孟柔 40,000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22頁 ②債務金額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 ③聲請人及債權人均未提出債權債務證明 11 張琬晴 36,000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21頁 ②債務金額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 ③聲請人及債權人均未提出債權債務證明 12 謝奕安 256,000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21頁 ②債務金額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 ③聲請人及債權人均未提出債權債務證明 13 蔡佩蒨 16,500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23頁 ②債務金額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 ③聲請人及債權人均未提出債權債務證明 14 蔡絢如 截至111年7月18日止,債權總金額為314,795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147-155頁 ②債權人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9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票影本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4,255,899元。 附件:(年份均為民國) 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若聲請人有從債務,亦應一併陳報債權,並說明是否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權。 ⒊聲請人與債權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賴亭妤、巫孟柔、張琬晴、謝奕安、蔡佩蒨、蔡絢如之間債權債務證明(例如借據、匯款單、法院文件等)。 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 ⒌聲請人是否有申請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⒍現行收入來源為何?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最近三個 月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⒎聲請人為黃銅羊設計工作室、光耀設計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應說明上開商號及公司之營業狀況及聲請人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所稱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並提出相 關證明(包含營業額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