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王獻楠

聲請人
鍾秀庭即鍾曉霞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鍾秀庭即鍾曉霞自民國111年6月7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36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2年5月9日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9號裁定延期清償,惟聲請人因曾發生重大車禍需要長期復健,又已近50歲,工作不好找,長期在自助餐店打臨工、做兼職鐘點,致無法繼續履行更生方案,直至日前始找到新工作,目前任職於盈利食品行,復遭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潤公司)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09號裁定聲請人自101年4月26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並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訛;嗣因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遭債權人和潤公司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10年12月14日以110年度司執字第99802號執行命令扣押聲請人之薪資債權,亦據聲請人提出上開執行命令影本附卷供參。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清算,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