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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王獻楠

  • 當事人
    鍾秀庭即鍾曉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請人 鍾秀庭即鍾曉霞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鍾秀庭即鍾曉霞自民國111年6月7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36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2年5月9日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消債聲字 第9號裁定延期清償,惟聲請人因曾發生重大車禍需要長期 復健,又已近50歲,工作不好找,長期在自助餐店打臨工、做兼職鐘點,致無法繼續履行更生方案,直至日前始找到新工作,目前任職於盈利食品行,復遭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潤公司)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消 債更字第309號裁定聲請人自101年4月26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並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裁定認 可更生方案確定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訛;嗣因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遭債權人和潤公司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10年12月14日以110年度司執字第99802號執行命令扣押聲請人之薪資債權,亦據聲請人提 出上開執行命令影本附卷供參。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清算,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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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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