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黃竫心即黃瀞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黃竫心即黃瀞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消債第四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 一、聲請人稱現任職於足旺養生館有限公司,請提出最近3個月 內開立之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09年3月起至111年4月止)之 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包含母親、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四、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明: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黃李春美之全部子女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請),並提出親屬系統表。㈡請提出受扶養人黃李春美、黃崧銘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9年3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㈢請說明受扶養人黃李春美、黃崧銘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五、聲請人目前陳報之財產僅1輛出廠10餘年之機車、25元之存 款以及2份價值金為5千餘元之保單,實質上可供清算之財產甚少,然聲請人為民國00年生,目前為壯年,有工作能力,且目前陳報之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每月尚有1千餘元 可供清償。是以,請聲請人說明何以未選更生程序而逕以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