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郭文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文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並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或預納,即駁回 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及預繳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補正及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及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高培馨 附件: (一)補正新瑞宅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予聲請人之111年度薪資 清冊。 (二)請補正債權人清冊中「邱晏玲、債權數額540,000元」之 「債務種類」及「債務發生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