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劉芸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1號 抗 告 人 即 債權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上列抗告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雅晴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18日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