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寀綸創意有限公司、洪健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寀綸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健耀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唯鴻創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萱惟 訴訟代理人 灌康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41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 訴,於111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寀綸創意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唯鴻創貿有限公司應再給付寀綸創意有限公司新臺幣48,186元。 三、寀綸創意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四、唯鴻創貿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唯鴻創貿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82,餘由寀綸創意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寀綸創意有限公司(下稱寀綸公司)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109年10月10日簽訂委任契約書(下稱系爭委 任契約),寀綸公司擔心口說無憑,乃於109年11月26日 將報價單(下稱系爭報價單)寄送予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唯鴻創貿有限公司(下稱唯鴻公司),系爭報價單內容即為系爭委任契約第1條第3項所約定的影片拍攝及社群代操,約定唯鴻公司應給付寀綸公司報酬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兩造因而成立承攬契約。因兩造是很久的朋友,寀綸公司於寄送系爭報價單後,旋即依系爭報價單開始製作影片及社群操作,唯鴻公司因作業程序問題,於110年2月24日才將系爭報價單簽名用印並回傳寀綸公司。唯鴻公司反應沒有經費可以支付報酬,寀綸公司同意不收取系爭委任契約約定之募資總金額百分之12之報酬,僅收取依系爭委任契約第1條第3項約定如附表一所示實際開銷之費用共80,982元,又群眾募資已於110年5月結束,依系爭承攬契約,唯鴻公司應給付報酬10萬元,兩者合計180,982元。為此 依系爭委任契約第1條第3項約定及系爭承攬契約,請求唯鴻公司給付180,982元。 (二)寀綸公司沒有答應在嘖嘖募資平台的募資要達到50萬元以上,募資目標是8萬元,後來達標到達29萬5千多元;關於附表一所示交通費部分,寀綸公司確實是受唯鴻公司委託,才會安排那個時間去執行,去訴外人華風數位公司(下稱華風公司)開會,也是唯鴻公司主動要求找訴外人陳芳語代言產品;再者於臺北新創展的展出機會,也是寀綸公司跟唯鴻公司說明有這個宣傳機會,寀綸公司有資源就提供,唯鴻公司也知道有這樣的曝光機會,才會於對話中回覆OK或好,這些從唯鴻公司提出的臺北新創展展覽案可看出確實是為了Corrente芳香機產品的募資。至於北投拍攝提前住宿部分,寀綸公司人員於拍攝前須處理場地布置、事後場地復原、歸還器材等事務,租借攝影器材也有提供單據給唯鴻公司。簡訊、FB廣告費部分,從兩造對話紀錄就可看出寀綸公司有告知唯鴻公司,唯鴻公司也有回應好的或沒有問題。寀綸公司並沒有保證唯鴻公司一定要賺多少錢,唯鴻公司委託寀綸公司處理拍攝工作,寀綸公司既已完成,唯鴻公司就應該給付寀綸公司該有的勞務報酬,唯鴻公司成本支出及賺錢與否,本來就不是寀綸公司需要負責等語。 (三)上訴聲明: 1、原判決關於駁回寀綸公司後開第2項請求部分及該部分假執 行之判決均廢棄。 2、唯鴻公司應再給付寀綸公司80,982元。 (四)答辯聲明:駁回唯鴻公司之上訴。 二、唯鴻公司抗辯: (一)寀綸公司之行銷方式,未能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洪健耀屢屢言明保證之50萬元募資成效,實際募資金額僅295,475元 ,寀綸公司請求之報酬顯不相當,又以與系爭委任契約無關之單據向唯鴻公司請款,甚至擅自向嘖嘖募資平台要求更改唯鴻公司登記之收款帳戶為寀綸公司帳戶,並更改唯鴻公司電子郵件密碼,導致唯鴻公司失去與嘖嘖募資平台之聯繫與收受訂單之管道,致唯鴻公司延誤收取訂單、延遲收款、延遲發貨,在在戕害唯鴻公司商譽,蒙受嚴重損失,唯鴻公司曾發存證信函予寀綸公司,依系爭委任契約第9條約定終止契約,並依民法第544條規定,請求寀綸公司賠償因其違約而遭受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共402,436元 ,並主張以此債權行使抵銷權,與寀綸公司請求之金額互為抵銷。 (二)對宷綸公司請求如附表一所示各項費用表示意見如下: 1、寀綸公司於109年11月5日與劉律師碰面開會,是原本就有的行程,唯鴻公司的專利會議則是排程在寀綸公司後面,而且寀綸公司人員當天於會議結束後在臺北還有其他行程,寀綸公司提出之油資發票亦是109年11月4日所開立,是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交通費不應由唯鴻公司負擔。 2、兩造是以合夥方式去拜訪華風公司,Kimberley是華風公司 藝人陳芳語的英文名字,寀綸公司不是受唯鴻公司委託,所以109年11月12日與華風公司之會議與嘖嘖募資平台沒 有直接關係,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4所示之交通費不應由唯鴻公司負擔。又寀綸公司於109年11月18日在臺北新創展 展覽之內容為「DNA設計孵化平台」計劃案,並非著重於 唯鴻公司之Corrente芳香機產品之行銷,寀綸公司人員亦於109年11月18日起至同年月21日止,因臺北新創展滯留 於臺北,是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交通費,不應由唯鴻公司 支應。 3、110年1月5日是為了嘖嘖平台募資案要委託一個網紅組合而 去拜訪訴外人點子膠囊公司,當天兩造確實有去點子膠囊公司,地點在臺北市松山區,但寀綸公司提出之發票顯示:寀綸公司人員於110年1月5日由臺南出發至臺中停留了 約5小時後,才又搭車上臺北,顯示臺中是寀綸公司的行 程,與點子膠囊公司只開1天會議,寀綸公司人員卻於110年1月6日才離開臺北,應是安排私人行程,是附表一編號6至編號8所示之交通費不應由唯鴻公司負擔。 4、兩造是安排於110年2月6日早上9時30分在臺北市北投的片場做Corrente芳香機產品宣傳拍攝工作,當天確實在臺北市北投拍攝完成,但寀綸公司人員提前住宿,並未事先告知唯鴻公司確認,租借拍攝設備也未事先讓唯鴻公司確認,寀綸公司提供的單據也沒有明細,是附表一編號9至編 號19所示費用,不應由唯鴻公司支付。 5、附表一編號20至編號24所示簡訊費部分,寀綸公司在成果報告內僅提出4則簡訊發送紀錄截圖,並沒有相關簡訊發 送對應明細,寀綸公司請求支出之金額,明顯不合理,亦無法證明此部分支出與系爭委任契約有關。附表一編號25所示FB廣告費部分,唯鴻公司的FB後方平台完全查無寀綸公司提出之廣告明細截圖資料,唯鴻公司無法確認該部分支出之真偽。 6、唯鴻公司於110年2月24日將系爭報價單用印回傳寀綸公司後,寀綸公司並未於系爭報價單用印寄回給唯鴻公司,依系爭報價單備註第1條約定,無法確認系爭報價單是否生 效,另依系爭報價單第6條約定,寀綸公司亦從未提供相 關合約書予唯鴻公司,因此兩造間未有確認合作關係之證明。再者寀綸公司違反系爭委任契約第3條第6點、第4條 ,於委任期間均未曾提出任何執行進度報告,亦未依系爭委任契約約定方式提交結案報告,均屬違約行為,寀綸公司有多項違約行為,唯鴻公司依系爭委任契約第9條請求 寀綸公司賠償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共402,436元,並以此 金額主張抵銷等語。 (三)上訴聲明: 1、原判決命唯鴻公司給付寀綸公司10萬元部分廢棄。 2、上開廢棄部分,寀綸公司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四)答辯聲明:駁回寀綸公司之上訴。 三、原審判決:唯鴻公司應給付宷綸公司10萬元,及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並依唯鴻公司之聲請命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的宣告,而駁回宷綸公司其餘之請求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兩造對於原審判決其敗訴之部分均提起上訴,兩造之上訴聲明及對於他造上訴之答辯聲明分別如前所述,是本件上訴範圍即為采綸公司原審起訴之範圍。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一)寀綸公司依系爭報價單請求唯鴻公司給付報酬10萬元,有無理由? (二)寀綸公司依系爭委任契約第1條第3項約定,請求唯鴻公司給付實際開銷費用82,590元,有無理由? (三)唯鴻公司主張寀綸公司違約應賠償唯鴻公司402,436元, 並以此債權與寀綸公司請求之金額互為抵銷,有無理由?五、本院的判斷: (一)寀綸公司已經完成系爭報價單所載工作項目,唯鴻公司抗辯未完成或已完成的工作項目不夠好云云,並無可採: 1、經查兩造於109年10月10日簽訂系爭委任契約,寀綸公司復 於同年11月26日將系爭報價單寄給唯鴻公司,唯鴻公司於110年2月24日在系爭報價單簽名用印後回傳予寀綸公司,嗣寀綸公司已依系爭報價單完成工作項目,並同意不向唯鴻公司收取系爭委任契約第1條第2項及第5條第1項約定募資總金額百分之12之報酬,僅收取系爭委任契約第1條第3項約定實報實銷之費用及系爭報價單所載10萬元之承攬報酬等情,有寀綸公司提出之系爭委任契約、系爭報價單、Corrente芳香機募資結案報告、商業拍攝企劃各1件在卷 可稽(見本院調字卷第19頁至第27頁、原審卷297頁至第327頁),且唯鴻公司訴訟代理人於原審言詞辯論時亦自認:「一、兩造於109年10月10日簽訂系爭委任契約(本院 調字卷第19頁至第23頁)。寀綸公司後來同意不依系爭委 任契約第1條第2項及第5條之約定,請求唯鴻公司給付分 潤比例12%,但寀綸公司保留依系爭委任契約第1條第3項 之約定,請求給付開銷費用之權利。」、「二、唯鴻公司於110年2月24日於報價單(性質為承攬契約,見調卷第25頁至第27頁)上面簽名用印回傳給寀綸公司,寀綸公司已經完成該報價單所載工作項目。」之事實,並另自承:寀綸公司雖然已經完成系爭報價單所載工作項目,但我方認為不夠好。寀綸公司當庭所提的成果報告(即Corrente芳香機募資結案報告),我方確實有收到,但並不確定是系爭委任契約的結案報告等語(見原審111年3月8日言詞辯 論筆錄,原審卷第169頁、第170頁),自堪信寀綸公司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2、唯鴻公司雖於本院審理中改稱不認為寀綸公司已完成系爭報價單所載工作項目,惟此事實既經唯鴻公司於原審自認屬實,且有寀綸公司提出之Corrente芳香機募資結案報告、商業拍攝企劃各1件足以佐證系爭報價單所載工作項目 已經完成,依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3項規定,除唯鴻公司能證明其此部分自認與事實不符或經寀綸公司同意者外,唯鴻公司不得撤銷此自認。然唯鴻公司於本院僅空言否認,且於原審空言抗辯寀綸公司雖然已經完成系爭報價單所載工作項目,但唯鴻公司認為不夠好云云,卻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是唯鴻公司空言否認寀綸公司已完成系爭報價單所載工作項目或抗辯寀綸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項目不夠好云云,自屬無據,並無可採。 (二)系爭報價單所載工作項目已經完成,寀綸公司得依系爭報價單所成立的承攬契約,請求唯鴻公司給付10萬元之報酬: 1、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2、經查系爭委任契約及系爭報價單分別記載如下(見本院調字卷第19頁至第27頁): 委任契約書 立合約書人: 委任人 :唯鴻創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受委任人:寀綸創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本委任契約書係確認乙方同意接受委任「CORRENTE芳香機」整合行銷乙案,雙方茲同意約定相關條款如下後(以下簡稱本合約),以資共同遵循: 第一條 標的規格內容與費用 ⒈本專案服務僅限於行銷企畫顧問之勞務委託服務,不包含代理經銷之與義務,專案服務過程中與代理經銷商或生產端產生債務皆與乙方無關,服務内容詳如下方報價單所示。 ⒉採分潤模式,群眾募資總金額12%,詳細製作規格請參閱以下報價單。 ⒊委任期間若執行過程乙方產生其他非本專規格之實際開銷(如LOGO設計、產品設計、社群代操、包裝設計、視覺設計、網红合作費、抽獎禮品費用、影片拍攝、影像素材、文宣品印製、交通費、公關業務費、實體活動、產品出貨金物流等費用),將採實報實銷制由甲方另行負擔。實報實銷制由甲方另行負擔。 ⒋如有本專案所需其他素材文案之需求,甲方需提供乙方相關資料以供執行用,如需購買付費素材,則乙方得向甲方申請素材購買費用。 項目 項目說明 規格 ……備註:乙方不包含品牌社群代操執行、視覺設計等工作。 寀綸創意有限公司 報價單 客戶名稱 唯鴻創貿有限公司 報價單號&ZZZZ; 0000000000 …… 項目 名稱 說明 規格 小計 A.形象影片製作 50,000元 影音製作 …… B.社群經營廣告投放(一季) 50,000元 社群操作 …… …… 總金額 105,000元 …… 備註 報價單經雙方正式核印後始生效,以下稱唯鴻創貿有限公司為甲方,寀綸創意有限公司為乙方。 1.此專案成果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享有非商業展示權。 2.如有本專案所需其他素材文案之需求,甲方需提供乙方相關資料以供執行用,如需購買付費素材,則乙方得向甲方申請素材購買費用。 3.本專案不含執行過程中其它實際開銷(如影片拍攝、網紅業配及抽獎等禮品費用等),將採實報實銷制由甲方另行負擔。 4.委託期間,甲方得監察權益,每個月乙方需提報進度以供查核。 5.乙方需整合甲方之建議,持續調整設計,以三次為限,分別可調整50%、30%及20%。 6.以上報價一個月内有效,若確認合作則提供詳細操作内容之合約書供簽核。 客戶確認無問題後簽章回傳 寀綸創意有限公司洪徤耀0000-000000 可知兩造於系爭委任契約,約定寀綸公司受託服務的內容限於行銷企劃顧問之勞務委託服務,委任期間執行過程寀綸公司產生其他實際開銷,如社群代操、網紅合作費、抽獎禮品費用、影片拍攝、交通費、實體活動等等之費用,均採實報實銷由唯鴻公司負擔;另寀綸公司依系爭報價單承攬的工作為形象影片製作(影音製作)及一季社群經營廣告投放(社群操作),寀綸公司執行過程中所生的其他實際開銷如影片拍攝、網紅業配及抽獎等禮品費用,亦均採實報實銷由唯鴻公司另行負擔。是堪認寀綸公司主張系爭報價單內容即為系爭委任契約第1條第3項所約定的社群代操及影片拍攝乙節為可採信。 3、唯鴻公司固抗辯:依系爭報價單所載「備註報價單經雙方正式核印後始生效…」、「4.委託期間,甲方得監察權益,每個月乙方需提報進度以供查核。」、「6.以上報價一個月內有效,若確認合作則提供詳細操作內容之合約書供簽核。」等語,則寀綸公司於系爭報價單未正式用印,亦未於1個月內提供詳細操作內容之合約書予唯鴻公司簽核 ,執行過程復未提報進度以供唯鴻公司查核,因此兩造未依系爭報價單成立承攬契約云云。惟查: ⑴、寀綸公司於系爭報價單上蓋用載有公司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即傳送予唯鴻公司,且唯鴻公司已於110年2月24日由其法定代理人於系爭報價單簽名、用印後回傳予寀綸公司,有系爭報價單1件 存卷可查,足認系爭報價單業經兩造用印確認,雙方因系爭報價單成立承攬契約。而在唯鴻公司於110年2月24日簽章回傳系爭報價單之前的期間,寀綸公司以通訊軟體通知唯鴻公司於109年11月5日要與律師會談專利申請及經紀合約時,唯鴻公司人員即回覆:「我們明天也會準時到」等語;唯鴻公司亦與寀綸公司一同於109年11月17日出席邀 請藝人Kimberley代言產品之會議;於寀綸公司通知簡訊 投放服務之報價時,唯鴻公司亦回覆好的;寀綸公司通知因投放產品廣告效益下降,欲以產品影片重下廣告,唯鴻公司回覆「我同意的」;寀綸公司並請唯鴻公司確認投放廣告內容時,唯鴻公司回覆「可以」;寀綸公司通知2月24日至3月25日廣告投放費用為3萬元,唯鴻公司則回覆「 這個沒有問題」等情,亦有寀綸公司提出之兩造通訊對話截圖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第29頁、第49頁、第69頁、第79頁、第93頁),唯鴻公司已自承兩造通訊對話截圖的真正(見本院111年9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54頁),可知在唯鴻公司簽章回傳系爭報價單之前,寀 綸公司已依系爭報價單(即承攬契約)所列工作項目進行,唯鴻公司均知悉且同意寀綸公司進行之工作及費用之負擔,寀綸公司並提報其進度予唯鴻公司查核,兩造已以行動及雙方的意思表示確認同意依系爭報價單之內容履行雙方之權利義務,堪認兩造已依系爭報價單之內容口頭成立承攬契約及履行權利義務,並不以另外簽訂書面合約書為必要,之後唯鴻公司簽章回傳系爭報價單予寀綸公司,更是事後書面承認系爭報價單約定的內容,是系爭報價單自有拘束兩造的效力,應認兩造已同意依系爭報價單所載金額進行承攬之工作項目。 ⑵、又系爭報價單所載「6.以上報價一個月內有效,若確認合作則提供詳細操作內容之合約書供簽核。」等語,觀其前後文義,應指系爭報價單之報價金額,或因物價波動、人力調動等情,寀綸公司進行系爭報價單所載工作項目之成本有漲跌之可能,故寀綸公司特別申明報價金額係於1個 月內有效,並無兩造非簽訂記載詳細操作內容之合約書始可成立承攬契約或進行工作項目之意思。因此寀綸公司未依此項記載另行提供詳細操作內容之合約書供簽核,亦不影響前述兩造已同意依系爭報價單所載金額進行工作項目而已成立承攬契約之認定。是被告以前開事由,抗辯兩造未依系爭報價單成立系爭承攬契約云云,要屬無據,並無可採。 ⑶、綜上所陳,寀綸公司係於109年10月10日以系爭報價單向唯 鴻公司報價,唯鴻公司雖遲至110年2月24日始簽回系爭報價單,然其間兩造已依約進行影片製作及社群操作之工作項目,寀綸公司亦有提報其進度以供唯鴻公司查核,唯鴻公司更在事後書面承認系爭報價單約定的內容,系爭報價單有拘束兩造的效力,寀綸公司亦已依系爭報價單完成約定之工作項目,唯鴻公司自應依系爭報價單所成立的承攬契約給付寀綸公司約定之報酬105,000元(含稅),寀綸 公司僅請求10萬元,既低於上開金額,自屬有據。 (三)寀綸公司依系爭委任契約第1條第3項及系爭報價單備註第3條之約定,得請求唯鴻公司給付其執行系爭工作項目所 生的實際開銷共48,186元: 經查兩造於系爭委任契約第1條第3項及系爭報價單備註第3條,均約定執行過程寀綸公司產生其他實際開銷,如社 群代操、網紅合作費、抽獎禮品費用、影片拍攝、交通費、實體活動等等之費用,均採實報實銷由唯鴻公司負擔,有如前述,則寀綸公司因實行系爭報價單所載工作項目所產生之上開費用,自應由唯鴻公司負擔。而寀綸公司請求唯鴻公司給付其因處理系爭委任契約所載委任事務而實際開銷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附表一所示,本院審酌如附表一所示各項開銷之項目及金額,以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理由,認定寀綸公司得依系爭委任契約及系爭報價單之上開約定,請求唯鴻公司給付之實際開銷金額共48,186元,寀綸公司逾此數額之開銷費用請求,則屬無據。 (四)唯鴻公司依系爭委任契約第9條約定終止契約,並主張以 寀綸公司違約應賠償其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共402,436元 ,與寀綸公司請求之金額互為抵銷,均屬無據: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而主張權利存在之 人,應就權利發生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如主張權利存在之人就該事實已負舉證之責,始由抗辯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障礙、排除或消滅之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此乃舉證責任分配之一般原則。經查唯鴻公司抗辯因寀綸公司違約,致其受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共402,436元,其得終止 系爭委任契約等情,既為寀綸公司所否認,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自應由唯鴻公司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2、唯鴻公司雖抗辯:寀綸公司未達到其言明保證之50萬元募資成效,寀綸公司請求之報酬顯不相當,又以無關之單據請款,更擅自向嘖嘖募資平台要求更改收款帳戶為寀綸公司帳戶,並更改唯鴻公司電子郵件密碼,致唯鴻公司延誤收取訂單、延遲收款、延遲發貨,蒙受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共402,436元云云。惟查: ⑴、唯鴻公司委任寀綸公司就Corrente芳香機於嘖嘖募資平台的募資目標為8萬元,最後募集的金額(即預購金額)為295,475元乙節,業據寀綸公司提出嘖嘖募資平台Corrente芳香機專案截圖1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67頁),且經唯鴻公司承認屬實(見本院111年10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72頁),唯鴻公司訴訟代理人並於本院審理中自承 :嘖嘖募資平台之收款帳號並未從唯鴻公司變更成寀綸公司,唯鴻公司認為募資平台的目標是50萬元以上,但是契約中沒有約定寀綸公司要保證募資達50萬元以上等語(見本院111年9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56頁、第157頁),足認唯鴻公司抗辯寀綸公司未達到其言明保證之50萬元募資成效,更向嘖嘖募資平台更改收款帳戶為寀綸公司帳戶云云,顯非事實,並不可採。又唯鴻公司雖另辯稱寀綸公司建議其使用點子膠囊公司的藝人拍攝影片,花費204,750元,還沒有算其他行銷,顯然8萬元不是兩造約定的募資目標云云。惟查唯鴻公司既無法提出兩造約定之募款目標應達50萬元以上之證明,自無法以唯鴻公司花費204,750元聘請點子膠囊公司的藝人拍攝影片,且有其他行 銷費用,即謂兩造約定的募資目標不是8萬元,唯鴻公司 此部分之抗辯,亦無可採。至於依唯鴻公司提出之電子信箱郵件及訊息對話截圖(見本院卷第109頁至第113頁),雖可認定寀綸公司曾經想將嘖嘖募資平台之收款帳戶更改為寀綸公司帳戶,惟最後既未更改成功,尚難認定唯鴻公司因此更改收款帳戶未成功之行為受有何種損害。 ⑵、又查寀綸公司請求之報酬乃其依系爭報價單完成工作項目之對價,並非以唯鴻公司在嘖嘖募資平台募得之金額多寡為據,因此唯鴻公司抗辯寀綸公司請求之報酬顯不相當云云,同無可採。至於寀綸公司以無關之單據請款乙節,要屬兩造認知不同及本院認定證據之問題,亦難認為寀綸公司因此違反系爭委任契約或系爭報價單之約定,唯鴻公司此部分之抗辯,仍無可採。 ⑶、再查依唯鴻公司提出之電子信箱郵件、唯鴻公司申請書(見原審卷第37頁至第41頁、本院卷第109頁至第111頁、第115頁),顯示:寀綸公司之離職員工陳桃莉表示其發現 專案信箱設定之備援聯絡方式為當初註冊此信箱之實習生手機號碼,並及時聯絡該實習生請她更改備援聯絡方式,她將聯絡方式更改為寀綸公司信箱後,寀綸公司方可正常登入,但客戶方表示登入時系統要求輸入寀綸公司信箱之密碼以進行驗證,於公司員工立場,因公司信箱密碼為機密資料,不方便提供予客戶而回絕,最終客戶方仍無法登入該專案,因公司指示暫停此專案執行,故我也並未協助客戶收取贊助者名單;唯鴻公司並因此向嘖嘖募資平台申請變更Google帳號信箱等情,雖可認寀綸公司確實不願提供嘖嘖募資平台之Google帳號信箱密碼予唯鴻公司,致唯鴻公司無法登入Google帳號信箱,惟唯鴻公司並未提出其因此受有何種損害之證明,自難僅因寀綸公司不提供嘖嘖募資平台之Google帳號信箱密碼,遽認唯鴻公司受有損害。 ⑷、唯鴻公司雖抗辯寀綸公司有其前述之違約行為,致唯鴻公司蒙受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共402,436元云云。惟查唯鴻 公司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唯鴻公司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受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因此沒有證據提出等語(見本院111年10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72頁、 第173頁),足認唯鴻公司對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共402,436元,根本無法提出證明,本院自難認唯鴻公司抗辯其對寀綸公司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債權存在為真實,則唯鴻公司主張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債權與寀綸公司請求之金額互為抵銷,亦屬無據。 3、唯鴻公司前開各節抗辯既均無可採,則唯鴻公司依系爭委任契約第9條約定終止契約,並主張以寀綸公司違約應賠 償其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共402,436元,與寀綸公司請求 之金額互為抵銷,均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寀綸公司依系爭委任契約第1條第3項及系爭報價單之約定,請求唯鴻公司給付其執行系爭工作項目之承攬報酬10萬元及因此所生的實際開銷48,186元,共148,186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金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於寀綸公司請求逾10萬元部分為其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寀綸公司之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駁回此部分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按本件寀綸公司請求之金額未逾50萬元,法院為其勝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寀綸公司於原審起訴聲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是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法院並無准駁之必要,然原審判決既駁回寀綸公司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暨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寀 綸公司其餘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就此部分為寀綸公司敗訴之判決,於法尚無不合,寀綸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另唯鴻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命其給付10萬元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經本院審理後認其各項抗辯,均屬無據,原審判決於法並無違誤,唯鴻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資料,核與本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結論,本件寀綸公司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唯鴻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一:寀綸公司請求實際開銷之項目及金額 編號 類別 細項 日期 項目 費用 1 交通住宿費 劉律師 109年11月5日 申請專利與經紀合約會議 981元 2 Kimberley開會 109年11月12日 臺南-南港高鐵 1,390元 3 109年11月14日 臺北-臺中高鐵 700元 4 109年11月15日 臺中-臺南高鐵 650元 5 109年11月18日 臺北新創展 894元 6 點子娛樂開會 110年1月5日 臺南-臺中高鐵 650元 7 110年1月5日 臺中-臺北高鐵 700元 8 110年1月6日 臺北-臺南客運 530元 9 芳香機、阿卡貝拉拍攝 110年2月5日 臺東-臺北臺鐵 783元 10 110年2月5日 臺南-沙崙臺鐵 25元 11 110年2月5日 Dori臺南-臺北高鐵 1,350元 12 110年2月5日 臺北捷運 40元 13 110年2月5日 臺北捷運 40元 14 110年2月5日 臺北捷運 35元 15 110年2月6日 臺北飯店住宿 3,998元 16 110年2月6日 Agoda飯店國外交易手續費 60元 17 110年2月6日 Dori臺北-臺南高鐵 1,350元 18 110年2月6日 捷運一卡通儲值 300元 19 110年2月7日 臺北-臺南高鐵 1,350元 20 簡訊費 110年2月24日 問卷簡訊費 300元 21 110年2月24日 問卷簡訊費 100元 22 110年3月3日 問卷簡訊費 300元 23 110年3月16日 問卷簡訊費 300元 24 110年3月19日 問卷簡訊費 300元 25 FB廣告費 110年2月25日至110年4月6日 FB廣告投放費 62,104元 26 拍攝設備租借 110年2月5日 芳香機商拍設備租借費 3,360元 合計:82,590元 附表一之一:本院審酌附表一各項請求准否及理由 編號 對照附表一編號 本院認定之理由與金額 備註 1 編號1 唯鴻公司固抗辯寀綸公司原本就與劉律師有約,唯鴻公司僅是順便洽詢云云,惟自寀綸公司提出之本院卷第23頁群募討論(6)對話截圖,可知寀綸公司員工確實傳送與劉律師會談之時間資訊予唯鴻公司人員,唯鴻公司人員亦隨即回覆「我們明天也會準時到」,而唯鴻公司亦不爭執確實有於109年11月5日與劉律師會談。由上情可認寀綸公司確實有帶同唯鴻公司約律師談論產品專利之會議,核屬處理唯鴻公司委任之事務,則寀綸公司此筆交通油資費用981元為處理委任事務而支出之必要費用,應由唯鴻公司負擔。 發票見原審卷第241頁、 對話截圖見本院卷第23頁 2 編號2至編號4 唯鴻公司固辯稱109年11月12日寀綸公司原本在臺北就有其他行程,該部分交通費不應由唯鴻公司負擔云云,然寀綸公司確實有與唯鴻公司因產品邀請Kimberley代言而至華風公司開會,而寀綸公司設址於臺南,由唯鴻公司負擔寀綸公司人員因109年11月12日自臺南前往臺北與會之交通費,及自臺北回臺南之交通費,應屬合理。又寀綸公司人員長途自臺南至臺北一趟,另安排其他於臺北或途中必經地之其他行程,社會經驗上亦屬合理,況縱然寀綸公司未於109年11月12日至109年11月15日間另行安排其他行程,唯鴻公司亦須依系爭委任契約第1條第3項支應寀綸公司人員由臺南至臺北與華風公司邀請Kimberley代言芳香機產品之交通費用,是唯鴻公司上開所辯,並不足採,寀綸公司請求此部分交通費2,740元,為有理由。 購票證明見原審卷第243頁至第247頁、 對話截圖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7頁、 唯鴻公司提出之附件二見本院卷第247頁、第249頁 3 編號5 自唯鴻公司提出之本院卷第197頁至第281頁「DNA設計孵化平台」為寀綸公司於臺北新創展之分享內容觀之,該專案封面即為唯鴻公司之CORRENTE芳香機產品,報告內容亦多次提及該芳香機,顯見寀綸公司此次於臺北新創展之分享活動,能增加唯鴻公司CORRENTE芳香機產品之曝光機會與能見度,仍屬符合系爭委任契約本旨之活動,則寀綸公司此筆交通油資費用894元,可認確實係因處理唯鴻公司委任事務而支出之必要費用,寀綸公司請求唯鴻公司給付此筆交通費894元,自屬有據。 發票見原審卷第241頁、 對話截圖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3頁、 報告內容見本院卷第227、237、273、275頁 4 編號6至編號8 唯鴻公司並不爭執寀綸公司於110年1月5日有與點子娛樂公司開會之事實,惟以寀綸公司人員於110年1月5日先自臺南搭車至臺中後,隔5小時始自臺中再搭車至臺北,且會議於當日結束,寀綸公司人員卻於110年1月6日始自臺北搭車返回臺南,顯見寀綸公司人員於上開時間均有安排私人行程,此部分交通費均不應由唯鴻公司負擔云云。查唯鴻公司於本院自陳CORRENTE芳香機產品有請點子娛樂公司之網紅幫忙宣傳,是自有與點子娛樂公司開會之必要,而寀綸公司設址於臺南,唯鴻公司負擔寀綸公司人員因110年1月5日自臺南往臺北與會交通費,及自臺北回臺南之交通費,應屬合理,又寀綸公司人員長途至臺北一趟,另安排其他於臺北或途中必經地之其他行程,社會經驗上亦屬合理,縱然寀綸公司未於110年1月5日、6日間另行安排其他行程,唯鴻公司亦須依系爭委任契約第1條第3項支應寀綸公司人員由臺南至臺北與點子娛樂公司開會之交通費用,是唯鴻公司上開所辯,並不足採。寀綸公司請求此部分交通費1,880元,為有理由。 購票證明見原審卷第319頁、 對話截圖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7頁 5 編號9至編號19 唯鴻公司對於寀綸公司團隊人員有於110年2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臺北市北投與網紅進行CORRENTE芳香機產品宣傳照拍攝之事實並不爭執,惟以寀綸公司團隊提前1天於110年2月5日即前往臺北並住宿,顯見寀綸公司人員於110年2月5日在臺北另有其他行程,且拍攝工作在110年2月6日當天下午6時即拍攝完成,寀綸公司人員卻提出於110年2月7日由臺北返回臺南之購車證明,顯有安排其他行程,上開交通費開銷不應由唯鴻公司負擔等語為抗辯。查寀綸公司設址於臺南,拍攝工作室定於當天早上9時30分,衡情拍攝前須場地布置、器材準備等前置作業,寀綸公司團隊人員因拍攝時間較早,提前1天至拍攝場地(臺北市北投)住宿,方便於110年2月6日可以準時開始拍攝工作,衡情屬因該次拍攝工作所需之必要支出,又拍攝工作於當日下午6時完成,寀綸公司團隊於拍攝後,仍須進行器材整收、場地整理、環境復原等工作,完成後時間或許很晚了,但臺灣現在交通便利,雖高鐵有末班車之時間限制,然公路客運仍有多家業者係24小時營運發車,寀綸公司團隊人員可視自身體力狀況,選擇當天回臺南,或是休息一晚後隔天再回臺南,不論寀綸公司團隊人員如何選擇,既然寀綸公司團隊人員此次上臺北係為完成系爭委任契約內容,則寀綸公司團隊人員自臺北回出發地臺南之交通費用,應由委任人唯鴻公司負擔,至於寀綸公司團隊人員於非屬處理委託事務之其他時間欲如何運用,實與唯鴻公司應否負擔該次交通費用責任無涉,是唯鴻公司上開所辯,應無足採,寀綸公司請求此部分交通費9,331元,應屬有理。 購票證明見原審卷第253頁至第255頁、本院卷第39頁至第47頁、 對話內容截圖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45頁 6 編號20至編號24 寀綸公司固提出購買PChome加值服務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共計支出1,300元,並提出寀綸公司自行製作之本件專案成果報告,其中列舉4則簡訊發送紀錄,另以寀綸公司人員與唯鴻公司人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為證。惟上開PChome加值服務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僅能證明寀綸公司有支出1,300元購買PChome加值服務點數,尚無法證明該筆支出均與唯鴻公司委託宣傳CORRENTE芳香機產品有關,而自本院卷第49頁之對話紀錄觀之,寀綸公司於110年2月24日向唯鴻公司報告建議購買PChome簡訊服務400點,唯鴻公司人員隨即回覆「好的」,雖可知唯鴻公司有同意寀綸公司購買PChome簡訊服務400點,惟寀綸公司僅提出如原審卷第306頁之簡訊發送紀錄4則,上開簡訊發送紀錄均未有發送簡訊之內容,本院自難謹以此逕認寀綸公司購買之PChome簡訊服務400點所發送之簡訊內容與寀綸公司受唯鴻公司處理之事務本旨相符,寀綸公司復未能舉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則寀綸公司此部分請求,均無可採。 PChome加值服務之電子發票證明聯見原審卷第89頁至第97頁、 對話截圖見本院卷第49頁至第51頁、 簡訊發送紀錄見原審卷第306頁 7 編號25 寀綸公司於FB投放廣告有助於唯鴻公司CORRENTE芳香機產品之推廣及行銷,核屬系爭委任契約第1條項目說明2行銷顧問中「於專案期間,行銷顧問及協助」之委任事務。唯鴻公司辯稱於其FB後台完全查無可對應寀綸公司提出之廣告明細節圖資料等語,惟自寀綸公司提出之兩造人員對話截圖,可知寀綸公司向唯鴻公司說明:「前測問卷廣告的部分您們確認一下喔!目前我是抓2/8-2/20共14天,總預算$3,000元,加上上次的廣告$1,696元+$3,000元=4,696,若是沒問題今天會下廣告唷」,唯鴻公司人員則於同一時間回覆「好」,另寀綸公司於兩造對話群組傳送:「今天貼文廣告已經設定好,廣告時間2/24-3/25廣告費用$30,000」,唯鴻公司人員亦於該留言下回覆「這個沒有問題」,可知唯鴻公司同意寀綸公司進行上開2次之FB廣告投放。寀綸公司於本件請求自110年2月25日起至110年4月6日止之FB廣告費,除自110年2月8日起至110年2月20日止、110年2月24日起至110年3月25日止之廣告以外,其他期間之廣告是否有投放或經唯鴻公司同意,則未見寀綸公司提出其他證據為證。又自2月24日起至3月25日止,共30日,平均每日廣告費為1,000元,據寀綸公司提出之FB帳單報告,該帳單計算之日期係自110年2月25日起至110年4月19日,可證寀綸公司確實有於110年2月25日起至110年3月25日經唯鴻公司同意後投放廣告並支出廣告費,則寀綸公司請求自110年2月25日起至110年3月25日止之廣告費29,000元(1,000元×29日=29,000元),為有理由。 FB帳單報告見原審卷第273頁、 對話截圖見本院卷第57頁至第99頁中之第73頁、第93頁、 寀綸公司上訴狀附件一見本院卷第21頁 8 編號26 寀綸公司主張該次拍攝因租借設備共支出3,360元,業據提出租借請款表、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各1件為證,而唯鴻公司對於寀綸公司團隊人員有於110年2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臺北市北投與網紅進行CORRENTE芳香機產品宣傳照拍攝之事實並不爭執,本院衡酌租借之設備為持續燈、彩燈罩、燈籠罩、柔光罩等,均與唯鴻公司產品之拍攝工作相關聯,核屬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唯鴻公司以未提供正式明細為辯,當屬無據,是寀綸公司請求唯鴻公司負擔此筆產品商拍設備租借費3,360元,為有理由。 電子發票證明聯、租借設備明細見原審卷第275頁、 對話截圖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47頁、 合計:48,186元 附表二:唯鴻公司主張抵銷之項目及金額 編號 項目 金額 計算式 1 寀綸公司試圖更改唯鴻公司募款平台收款戶頭,致延誤18天收到募款資金,以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670元 271,837元×0.05÷365日×18日=670元 2 因第1項延誤導致至少5個客戶退訂 4,806元 商品單價890元×募資平台處理費1.08×5人=4,806元 3 因處理第1項事件所耗費時間 20,000元 時薪500元×40小時=20,000元 4 寀綸募資時間自110年11月遲延至111年2月始上架募資平台 129,600元 (售價600元-成本200元)×3件×(90+18)天=129,600元 5 寀綸公司專業判斷失誤導致之損失 224,000元 網紅宣傳費用260,000元-(訂單60,000元-成本25,000元)=224,000元 6 律師費 20,000元 7 往返新竹、臺南出庭之車資 3,360元 560元×2×3次=3,360元 8 名譽損失、遲延供貨損失、拍攝影片場地費、化妝師費用、模特費用、餐費、車費、負責人楊萱惟之精神上損失等 未主張金額 合計:402,4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