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實式木造有限公司、蔡有哲、馬志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實式木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有哲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 被上訴人 馬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