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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4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王淑惠

上訴人
東風開發建築有限公司即東風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哲雄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政儒律師
被上訴人
德易名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宇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李育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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