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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7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葉淑儀林雯娟伍逸康

上訴人
沈昌葳
訴訟代理人
李政儒 律師
被上訴人
聯聖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斐凱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龍
被上訴人
永道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奕閔
兼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兼法定代理人
魏誌廷
上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金芸欣 律師

顏婌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五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112年7月12日下午5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茲因受命法官感染新冠肺炎疾病而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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