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72號
- 上訴人
- 沈昌葳
- 訴訟代理人
- 李政儒 律師
- 被上訴人
- 聯聖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斐凱
-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正龍
- 被上訴人
- 永道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奕閔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文忠
- 兼法定代理人
- 魏誌廷
- 上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金芸欣 律師
顏婌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五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112年7月12日下午5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茲因受命法官感染新冠肺炎疾病而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