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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號

聲請更正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蘇正賢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曾富麟
相對人
昌航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吳文忠
相對人
陳志昌

吳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88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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