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曾富麟
- 相對人
- 昌航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吳文忠
- 相對人
- 陳志昌
吳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88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