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魏啓林、茂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啓林 相 對 人 茂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即清算人 王莉香 相 對 人 王茂生 林佩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茂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茂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茂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王莉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