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張桂美
- 當事人永康不動產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永康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菲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昆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7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8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3,86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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