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25號
- 原告
- 永康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菲
- 訴訟代理人
- 李慧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昆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8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3,86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02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昆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8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3,86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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