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朱春吉、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艾努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朱春吉 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努沙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83,2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99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