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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
    施志遠

  • 當事人
    朱春吉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朱春吉 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努沙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83,2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99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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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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