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5號

遷讓房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蘇正賢

原 告
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情定團膳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619,733元〔計算式:(12.78+19.83+19.46+13.10)×8,400)+(2,975.47×20,500)+〔486.87×11,000)+18,719,600=85,619,73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5,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