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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6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賴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重安福祉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16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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