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黃信煒、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潘煦邦、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朱達中、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王宗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原 告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原 告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煦邦 原 告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中 原 告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貽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上列原告等5人與被告鑫祺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等事件,原告等5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89,0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9,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5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