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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原告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原告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煦邦
原告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中
原告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貽
法定代理人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上列原告等5人與被告鑫祺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等5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89,0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9,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5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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