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朱韻竹、吉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梁家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朱韻竹 被 告 吉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