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皇家沃德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皇家沃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浚豪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郁揚、臺灣威卜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原告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李浚豪新台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皇家沃德國際有限公司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第三項係請求被告王郁揚應將本件歷審判決書,刊登於附表1所示之網站及社群; 第四項係請求被告臺灣威卜有限公司應將附件1所示道歉 聲明,刊登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頭版各一日,並刊登於附表1所示之網站及社群;第五項係請求被告應 移除如附表1所示之文章、報導及貼文。原告訴之聲明第 一、二項係屬因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10萬元、50萬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5,400元;另訴之聲明第三、四、五項,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前揭規定,均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自應合併計算,是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00元(計算式:1,000+5,400+3,000+3, 000+3,000=15,400)。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