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王至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訴訟代理人 陳子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宜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4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