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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許育菱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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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訴訟代理人
陳子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宜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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